(《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第2条规例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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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一词在相关香港法例中称为「质量」
简介
《商船(安全)(运载货物)规例》(第369AV章)已经作出修订,名称亦被修改为《商船(安全)(运载货物及油类燃料)规例》(下称"该规例")。该规例已在2016年7月1日生效。该规例的第3A条已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第2条规例的修订纳入于其中,规例定明了指明人士(意即付运人)须为准备付运往海外的已装填货柜验证总重量,并作出声明。
在第369AV章的第3A条中,"指明人士"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在提单、海运货单或同等的多式联运文件上,指名为该货物的付运人;及
- 就该货物而言,该人已与船公司订立运载合约,或已以该人的名义或代表该人,与船公司订立运载合约。
在第369AV章的第3A条中,第(3)款定明有关的总重量须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验证:
- 使用-
- 凡有关货柜的装填,在某地方完成 - 该地方的主管当局所接纳的设备;或
- 处长所接纳的设备,
秤量整个该已装填货柜;
- 将以下数字相加-
- 该货柜的皮质量;及
- 使用-
- 凡该货柜的装填,在某地方完成 - 该地方的主管当局认可的方法;或
- 处长认可的方法。
秤量该货柜的内载物而取得的将要装进该货柜的所有货物及包装物的质量,包括货盘、垫货板、其他包装物料和稳固物料的质量。
以上规定并不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货柜-
- 以底盘或拖车运载;及
- 以车辆运上行驶短途国际航程的滚装船舶。
在第369AV章的第3A条中,第(4)款定明如有关船舶的船长或有关货运站营运者未有取得根据上述方式验证的有关货柜的总质量,该船长及货运站营运者,不得将该货柜装载上该船舶。
附加规定
在2016年7月8日,海事处处长按《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112A条的规定,经政府公告第3836号,公布发出了「在香港境内的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验证指引」(下称"该指引"),并在同日生效。该指引是根据第369章3A条的第7款而发出的,指引提供了已装填货柜安全管理的指导。该指引可于此处下载。
规定的摘要
就任何准备付运往海外的已装填货柜,付运人(指明人士)须
- 使用以下方法的其中一种来验证已装填货柜的总重量:
- 方法一: 将锁上封条后的已装填货柜进行秤重
- 方法二: 将货柜的皮质量及已装填货柜中所有物件(包括货物、包装物料、系固物料等)的质量相加
- 应用这方法的程序须经海事处处长批核,而批核会透过一个一次性的免费注册过程来进行。
- 在以下情况,付运人需向海事处注册:
- 付运人为香港的一个法定个体。
- 货柜在香港装填及锁上封条。(付运人可以是在香港以外注册的商业个体。)
"方法二"使用者的注册
- 注册时需提交的文件:
- 内附注册编号的批核信函会经电邮传送给成功的申请者。
- 查阅已注册的付运人名称及注册编号可从此处的查询系统搜寻。
- 付运人应备存验证总重量的计算记录,以便日后提供作检查之用。
- 注册后,若需更新任何资料,可电邮至vgm@mardep.gov.hk。
- "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验证之方法二"指引可在此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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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装运单据向承运人作出已装填货柜验证总重量的声明。
验证总重量的声明
- 付运人必需尽早提供该资料予承运人及货运站营运者以供制订装载计划之用。
- 声明可以是一份独立文件,亦可以是授予承运人的装运指示的一部分。声明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数据处理(EDP)或其他电子传送(如网站输入)的方式递交。
- 此处提供了一份独立的货柜重量声明书的样本。
- 付运人并不需要向海事处提交声明文件。
验证总重量的误差
VGM ≤ 10吨, 可接受的误差: +/- 0.5吨
VGM > 10 吨, 可接受的误差: +/- 5%最大操作总重量
已装填货柜的总重量不得超过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操作总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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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相关记录1年。记录可以电子形式保存。
记录包括:
- 秤重报告 (方法一)
- 重量计算表 (方法二) (样本可见此处)
- 声明文件(如货柜重量声明书)
简介会的演示幻灯片
本处已于2016年7月前曾举办了多场简介会。而该简介会的演示幻灯片可于此处下载。
常见问题
请按此处阅读常见问题。
查询
如有查询,可致电或电邮海事工业安全组,电话号码 2852 4473 / 2852 4477 ,电邮地址vgm@mardep.gov.hk。关于该等规例的详细资料,可在此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