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地秤重公司有意取得本处的秤重设备认可,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予本处。

所需的申请资料

  1. 填妥的秤重设备认可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此处下载;
  2. 秤重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3. 将会用作秤重工作的秤重设备照片;及
  4. 过去一年内的秤重设备较准证明(包括详细的误差报告),较准所使用的测试重量须逐步递增至50,000千克,较准证明书须由注册专业工程师(机械或轮机暨造船学界别) 签发。

秤重设备的校准

  1. 秤重设备的校准须在注册专业工程师见证下进行。
  2. 校准时,须使用标准或认证的磅码作为重量的比较基准。每2,000千克的重量间距,应进行一次校准的比较,直至达到最大的认可秤重量为止。
  3. 在校准进行至超越秤重设备的最大的认可秤重量的一半时,而校准的结果又良好(校准读数的误差不超过 +/- 50 千克)时,秤重设备可用来验证重量处于已校准范围内的荷载物。而该验证后的荷载物可作为一验证的重量,使用于剩下的校准工作中。
  4. 在校准的过程中,须拍摄照片记录,以便连同较准证明书一并提交海事处。(照片要求 - 须在校准至 24,000千克及48,000千克,各拍摄一张秤重设备连同标准磅码的照片。)
  5. 海事处若对任何校准结果有所怀疑,可要求该等校准按特定指示重做。

费用

整项申请、批准、网上发放资料及合规检查并不收费。

提交申请

请把所需资料送交以下地址: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
海港政府大楼23楼2315室
海事处海事工业安全组

任何虚报或瞒报秤重设备的资料,意图取得本处的认可,乃违法行为,一旦确认,本处将作出检控并撤销相关认可。

申请结果

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会视乎于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本处当前收到的申请数目。如有需要,本处会进行秤重设备及秤重文件的检查以确保正常操作。若申请成功,申请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秤重设备的详细资料如制造商、型号、编号、类型等将于海事处网页内公布以供公众查阅。

签发秤重报告

载货货柜的总重量一经验证完毕,秤重设备的营运者便应即时发出秤重报告给予要求提供该服务的人士(或其代表)。秤重报告的样本可在此处找到。秤重报告应包含以下的资料:

  1. 秤重设备营运者的名称(公司名称) ,
  2. 秤重设备的认可编号,
  3. 秤重设备的安装地址,
  4. 进行秤重的日期,
  5. 载货货柜的编号,
  6. 货柜的封条编号,
  7. 载货货柜的验证总重量(VGM),
  8. 秤重设备操作员的姓名, 及
  9. 秤重设备操作员的签署或营运人的公司盖章。

秤重报告上的货柜验证总重量(VGM)应与秤重设备打印出来的秤重单据上的货柜验证总重量相同。如秤重单据上已包含了上述的资料,则该等秤重单据可被接纳为秤重报告。虽然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两种模式的秤重报告均可使用,但秤重设备的认可编号只可用于采用的VGM秤重报告上。秤重报告及秤重单据须保存最少一年。在需要时,可即时提供检查。秤重报告及秤重单据可以电子形式储存于电脑中。

认可资格的延续

年度校准

秤重公司须为已被认可的秤重设备由对上一次的较准日期起计的12个月内进行最少一次较准,证明书须由注册专业工程师(机械或轮机暨造船学界别) 签发。秤重公司须在认可期限到期日或之前安排秤重设备的校准。秤重设备的认可期限可在海事处网页上的认可秤重设备列表中找到。海事处不会承认任何认可期限后进行的秤重。

校准完成后,秤重公司应立即利用电邮(或传真)通知海事处,而证明书(由注册专业工程师发出的) 连同校准时摄取的照片亦须在7天内经电邮或邮递提交给海事处。任何延误的校准或文件的递交可导致认可被取消。

以下的情况必须立即知会海事处:

  1. 终止秤重服务。
  2. 迁移秤重设备
    (迁移后,需进行再校准。)
  3. 更换秤重设备主要部件(如重量量度及显示仪)
    (需重新申请批核。)
  4. 秤重设备严重损毁
    (修理后,需进行再校准。)
  5. 秤重设备营运者的变更
    (需重新申请批核。)

通报渠道:

电邮:vgm@mardep.gov.hk
传真:2543 7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