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量」一词在相关香港法例中称为「质量」

一般问题

1付运人显然须要肩负相当责任,然而在新规定下,谁是付运人?

在《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规定下,海运提单上命为付运人的一方须负责提交已装填货柜的验证总重量予承运人和货运站营运者。尽管第三方如货运代理以代理身份代表海运提单上的付运人,该付运人依然等同于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付运人」。除非付运人能提供货柜的验证总重量,否则承运人和货运站营运者均不得把已装填货柜装载到船上。

基于环球供应炼的复杂性,在提单上被定义为付运人的一方对总重量的验证过程可能没有直接或实质的控制,此类付运人须留意自身所负的责任,确保总重量验证的安排合符处方的规例。

2承运人和货运站营运者最迟在什么时间要收到相关资料?
此为商业决定,用以准备船舶装载计划的验证总重量须要在货柜装载上船舶前提供。经验证的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须根据承运人、付运人和货运站营运者之间的商定安排,尽早提供予船长或其代表和货运站营运者以供船舶装载计划之用。
3如付运人已按规定提交验证总重量,承运人或货运站营运者有否责任检查从验证方法一或二得出的数值之准确性?若发现误差,又有否责任报告海事处?

新规定要求承运人和货运站营运者确保验证重量已适时传送以制定船舶装载计划。他们没有法律义务审查验证重量的数值,亦毋须向海事处报告验证重量。

经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目的旨在确保承运人和货运站营运者在货柜装载上船舶时已取得准确的已装填货柜总重量。付运人须制定有效的资料收集程序,以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规定。若付运人已提供验证总重量,承运人或货运站营运者则毋须为此类货柜进行秤重。

4得悉新规定是针对总重量的准确性,此准确性能否存在误差?
对于货柜总重量超过10吨和少于或等于10吨,付运人所声明的验证总重量与海事处、承运人或货运站营运者所取得的验证总重量之最大可接受误差幅度为+/-5%和+/-0.5吨。
5就环境影响因素如木材(托盘)湿度、纸皮箱湿度(若用以主要包装)等等而言,验证总重量须要多准确?
从货物包装至运送,有些货物的重量可能会有正常和少量的改变(基于水分蒸发或湿度改变),而有些货柜的皮重量亦会随着时间有所改变以致与货柜上标注的皮重量有所不同,然而此类误差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构成安全问题。
6若付运人在运送货柜予承运人时误报总重量,或甚不提供任何验证总重量,海事处会怎样执法?而罚则又是甚么?
请注意《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赋予承运人和货运站营运者责任,使没有验证总重量的货柜不得被装载上船。在承运人和货运站营运者施行此责任后,付运人或须面对商业和营运上的惩罚如运输的延误和额外费用,付运人还可能面对触犯香港法例而导致的惩罚。
7对于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验证的审查,海事处会发出预先通知吗?
海事处不会发出突撃审查的预先通知,但对于定期的审查,本处一般会提早通知相关公司。
8付运人、认可的秤重公司、承运人和货运站营运者须保留为期多久的文件及纪录?
持份者包括但不限于付运人、认可的秤重公司、承运人和货运站营运者须为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验证的文件和纪录保留为期最少一年。
9我们知道所有在转运港卸下的经验证已装填货柜不须要再次在转运港秤重,那利用驳船从中国运送到香港并将付运到其它国家的货柜,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的最新规例,所有从中国运送到香港的货柜均须验证总重量,因此它们不需要在香港再次验证。
10若货柜是使用驳船由香港运送到中国,总重量验证的规定适用吗?
大部份的驳船是非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船只,在此情况下总重量验证的规定并不适用。
11出口的空箱需要总重量验证吗?
总重量验证只适用于已装填货柜,而并非空箱。
12海事处会进入认可的秤重设备公司和已注册的付运人公司作检查吗?
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115条,海事处获赋权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任何处所或登上任何不论位于何处的香港注册船舶,以及正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船舶以执行检查工作。任何条文的违反即属犯罪,并可处罚不超逾$20,000及监禁2年。
13以香港出口的已装填货柜而言,除了验证总重量外,承运人还须从付运人取得甚么其它资料?
承运人须确保付运人声明是正确地遵照《在香港境内的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验证指引》第四点内的规定,除了验证总重量外,承运人尚应取得资料如「方法一」或「方法二」和注册编号(如适用)。
14作为承运人,我们容许付运人经电子数据交换传输以提交付运人声明,然而碍于技术限制,注册编号一栏未能纳入系统内,我们可否以其它方式取得注册编号。
承运人可考虑从付运人取得一次性的协议书以用作纪录,如此,注册编号并不须于每次声明时填写。承运人须保存付运人注册编号名册,并确保没有未注册之付运人方法二声明不慎地被接纳。

方法一

1哪里可找到认可秤重设备的名单?
认可秤重设备的名单已在海事处网页公布。
2有些秤重设施不能发出秤重单据,有否其它替代秤重单据的方法?

采用方法一的付运人有责任在被要求时提供秤重单据或其它文件,海事处接受载有以下资料的秤重单据或文件。

  • 秤重设备的认可编号
  • 秤重公司名称
  • 秤重日期
  • 秤重地址
  • 货柜编号
  • 封条编号
  • 秤重设备操作员的姓名和签署
  • 公司印章
3谁要为秤重方法一承担费用?
此为商业决定,须由有关公司自行制定。

方法二

1在方法二的付运人注册要求中,申请人须提交参与重量验证人员的培训资料,有没有能提供培训课程的培训学校名单?
虽然提交培训资料是非必须的,然而本处欢迎申请人于付运人注册申请时提供培训资料,培训材料应按个别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设计,每间公司的培训内容应因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培训内容须涵盖运作上的培训如秤重设备的操作、填写和保存计算或纪录、以及一些职安健培训。海事处并没有硬性规定培训的实施方式,正规或不正规模式均可,背后意义在于使参与的员工熟习他们的日常工作。
2中国的付运人若计划把已装填货柜以货车运送到香港,然后再装载到船上,他们可否向海事处提交注册申请?
中国的付运人应按照中国的相关法规对验证总重量作出声明,否则这类已装填货柜须在香港以认可的秤重设备进行秤重,以取得验证总重量。海外付运人(包括中国付运人)在香港装箱的货柜,他们须在使用方法二前提交付运人注册申请。
3可否把没有经总重量验证的货柜先运送到货运公司,然后委托他们进行秤重以取得验证总重量,以及发出适当的证明文件?
若阁下的货运公司在海运提单上是付运人身份,他是可以采用方法一或二进行秤重工作,然后提交验证总重量予承运人。若阁下在海运提单上是付运人,阁下则须要负责提交验证总重量予承运人。尽管第三方公司如货运公司是取得验证总重量的一方,付运人依然有责任确保提供予承运人的验证总重量是正确无误的。
4是否容许第三方公司向付运人提供方法二的秤重服务,然后发出「验证总重量」证书?
付运人须先行取得海事处注册,在付运人注册的申请表格中,须注明进行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验证的第三方公司。
5假使因磨损等因素致其皮重量没有或模糊地标注于货柜上,应怎么办?
在每个货柜制造时,其皮重量应已标注在货柜的外部,在缺乏此项资料、相信或证实资料不正确情况下,付运人应向承运人取得货柜的皮重量。
7总括而言,若采用方法二而作出的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验证声明,须要四项元素:
  1. 货柜的皮重量
  2. 没有包装的货物重量
  3. 主要包装的重量(如有),以及
  4. 其它包装、托盘、衬垫、填料和繋固物料的重量

是否正确?

一般而言,它正确地陈述了采用方法二以取得已装填货柜验证总重量的程序,但注意基于某些货物的价值或货物本身的规格,或须多层包装及不同程度的保护。

对于乙至丁项要点,注意只有在重量资料清晰和永久地刻在每件原装密封包装的货物上,方可依靠该等重量资料。

在其它情况下,乙至丁项所述的重量则须以秤重设备进行秤重。

此外,某类货物如金属碎片、散装谷物和其它散装货物,不能轻易量度其单独重量,因此不适合和不可能使用方法二量度。

8我们是制造商并会向货运代理预订货柜以出口货物,我们只在货运提单上却没有在船东提单上名为付运人,若使用方法二,我们是否需要提交付运人注册申请?
只有在船东提单上名为付运人的才需要付运人注册。然而尽管货主如制造商并非在船东提单上名为付运人,本处亦鼓励他们提交付运人注册的申请。
10我们是一家非香港注册的付运人,但货柜则在香港装箱和封箱。若使用方法二,我们是否有需要提交付运人注册申请?如需的话,我们需要提交甚么文件以取替香港商业登记证?
若货柜在香港完成装箱,香港以外的付运人须在使用方法二前向本处提交付运人注册的申请。非香港注册公司可提交于当地国家政府注册的商业登记文件以取替香港商业登记证。
12我们是制造商并会向货运代理预订货柜以出口货物,我们只在货运提单上的付运人,而货运代理则是船东提单上的付运人。我们使用方法二求得载货货柜的验证总重量,我们是否需要提供验证总重量的计算表予货运代理?
验证总重量的计算表是正当使用方法二的一个证明。该证明是船东提单上的付运人需要备存的一份记录;在要求时,该证明须提供作查阅。因此,制造商定要提供该计算表予货运代理。若未能提供该文件以查阅,可能会导致载货货柜被拘留和延迟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