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修改之《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及其附属法例
- 取消夜间停留许可证
- 经修订《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H章)
- 危险货物通报系统
- 递交危险货物舱单
- 《国际危规》危险品分类及标志
- 香港水域内危险品的管制
- 查询
- 常见问题解答
危险品申报
一般事项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下称:《国际危规》】危险品分类及标志
数字须约30 mm高, 5 mm宽 (对100 mm x 100 mm标志而言)。数字"1"置于底角部。
** 为标示危险类别的位置,*为标示配装类的位置。若爆炸品属次要危险性,则无须标示*及**
* 为标示配装类的位置。
对香港水域内危险品的管制
一般事项
"危险品"在海上运输而言,是指:
- 在《国际危规》或国际海事组织任何其他刊物中归类属危险货物;及
- 在海上运输时可能具危险特性的任何其他物质或货物,包括曾用以运载危险品的空容器,以及曾用以运载危险品的空槽或空货舱内的剩余物,但如该等容器、空槽或空货舱
- 已清洁和弄干;
- 已消除气体或通风(如适当的话);或
- (如先前装载者属放射性的),已清洁和妥为封闭,
该小组负责:
- 规管香港水域内有包装危险货物在海上的运送;及
- 抽查有或无申报载有危险货物的船只,以确保船只遵守相关规则及规例,例如《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及其附属法例、《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H))、《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第548章附属法例F)及《国际危规》等。
远洋船及内河船
- 远洋或内河船只的拥有人、代理人或船长须在船只抵达前不少于 48小时,向海事处处长提交 危险品舱单。
- 危险品须根据《国际危规》的相关规定贴上标志、标牌和标记、包装及提供单证。
- 船只运载危险品时,须按《国际危规》及船只的"符合规定文件"的相关规定积载和隔离。
- 须遵守香港法例,尤其是《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及其附属法例与《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H),及《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第548F章)。
- 进出口敏感战略物品,即使是过境香港,均受《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G)规管,详情请向工业贸易署战略贸易管制科查询。
- 远洋或内河船只在香港水域内运载爆炸品时,应遵守该等船只适用的一般规定。
- 任何人士如欲进口爆炸品,须事先得到土木工程拓展署矿务部的批准。
- 除非得到海事处处长批准,否则载有爆炸品的船只必须碇泊在西面危险品锚地,并在该处处理爆炸品;倘船只长度或吃水超过西面危险品锚地的限制,则可碇泊在海事处处长指定的锚地。
- 船只在香港水域时,船上爆炸品的爆炸品净量在任何时间内均不得超过五万公斤。
- 远洋或内河船只在香港水域内运载放射性物质时,应遵守该等船只适用的一般规定。
- 任何人士如欲进口放射性物质,必须先取得以下证明文件:
船只运载放射性物质过境时的注意事项:
- 远洋或内河船只在香港水域内运载放射性物质时,应遵守该等船只适用的一般规定;
- 必须取得以下证明文件:
- 国际海事组织的《运载危险品声明》及相关主管机构发出的有效《放射性物质包装证书》,或船运公司发出的《危险货物多式联运表格》;及
- 有关运载放射性物质的船长申报书或代理人申请书。
- 船只在香港水域内时,船上所载的过境放射性物质须时刻置于积载位置,不得移动。
- 过境放射性物质亦可能受《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G)规管,详情请向工业贸易署战略贸易管制科查询。
如申请者符合以上规定,海事处会考虑发出书面许可,让其船只进入香港水域。
本地船只
- 运载危险品的本地船只,必须具有下述有效文件:
- 《运作牌照》
- 《适合运载危险品声明》
- 当运载第1类危险品(爆炸品)时,必须申领《运送许可证(适用于第 1 类危险品)》,及必须参与船只航行监察服务; 如载有第1类危险品的第3类船只需在西面危险品锚地停留过夜,则需以书面通知本处危险货物小组。
- 当运载非第1类危险品时,必须申领《运送许可证 (适用于第 1 类危险品以外的危险品)》。
- 在装卸或处理危险品时,船上须有至少一名持有有效及海事处认可的相关基本海上危险货物处理证书的人仕负责监督。
- 本地船只在毎次启航运送危险货物前,须遵照"危险货物通报系统"的规定,向海事处处长通报指明的航程和危险货物资料。
违禁品
《国际危规》特殊规定编号900所订明的违禁物质:
- 次氯酸铵
- 硝酸铵,易于自热并足以引发其分解
- 亚硝酸铵和无机亚硝酸铵盐的混合物
- 氯酸,水溶液含超过10% 的氯酸
- 亚硝酸乙酯,纯的
- 氢氰酸,水溶液(氧化氢,水溶液)含量超过 20% 的氰化氢
- 氯化氢,冷冻液体
- 乙醇中的氰化氢溶液,含氰化氢超过 45%
- 氰氧化汞,纯的
- 亚硝酸甲酯
- 高氯酸,按质量含酸超过 72%
- 苦味酸银,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少于 30%
- 亚硝酸锌铵
任何人士不得制造任何违禁品或致使任何违禁品的制造、或管有、保管或控制任何违禁品。有关违禁品的详情,可查阅《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E章)第7条。
相关的海事处布告
(你需要安装 Adobe Acrobat Reader Adobe Acrobat Reader 来检视和列印下列PDF格式文件)
- 海事处布告第64/2022号
实施《危险品条例》(第 295 章)及相关法例的修订
查询
如欲查询在香港水域内运载危险品的申请程序,请联络海事处危险货物小组,方法如下:
电话: | (852) 2852 4913 |
---|---|
传真: | (852) 2815 8596 |
电邮: | pfdg@mardep.gov.hk |
网址: | https://www.mardep.gov.hk/hk/ele_services/dgis.html |
地址: |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307室 |
常见问题解答
答. 危险品的进出主要受《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及《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H)规管。
答. 在申领以上两款许可证时,申请人须连同以下文件,递交填妥的申请表:
- 相关船只的《适合运载危险品声明》;及
- 相关船只的《运作牌照》。
答. 不须要。 惟制作娱乐特别效果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是受《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 560章)规管的。 因此,倘要在香港水域内运送烟火特别效果物料,必须向文创产业发展处申请运送许可证。
答. 不须要。本地规例及《国际危规》不适用于用作船上自用设备或物品的货物。
答. 观塘及北角的渡轮码头有定班往返的汽车渡轮服务,可供运载某些类别危险品的车辆使用。
答. 如果所涉的危险品数量少于《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E章)及《2012年危险品(船运)规例》(第295F章)的规定而其包装符合相关法例的要求,则并无特别要求。
答. 会,任何附危险品残余物的空容器会被视为危险品,并须申报。
答. 如欲参阅本地的危险品规例,可浏览互联网,网址为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答. 根据《2012年危险品(船运)规例》(第295F章)第 31 条,应必须申请《燃放爆竹烟花许可证》并缴付法定费用,然后方可获授权在海上燃放爆竹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