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香港水域内运送危险货物的安全,本地船只须在毎次启程运载危险货物前,遵照以下规定,向海事处处长通报指明的航程和危险货物资料。此通报机制已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船东或代理人必须在有关船只每次启航运送危险货物前不少于24小时,透过海事处网上电子业务系统(eBS)、电邮、或传真,以通报表格知会海事处,提供指明的航程及危险货物资料,但如有合理因由而未及依上述时间提交通报,则须于船只开航前,尽早提交通报。又如遇上特殊情况,只有电话可用,则可先致电 2852 4913 向海事处危险货物小组提供有关资料 (非办公时间设有电话录音系统),作为临时通报,并于事后尽早以通报表格透过海事处 eBS、电邮、或传真,向海事处补回正式通报;

若需更正已通报的资料,可以更正通报表格,按上述方法提交;及

透过 eBS 成功提交专用表格,可即时获得网上确认;透过电邮或传真提交的通报,则以相关电邮或传真记录作为已提交通报的依据;透过电话录音系统递交的临时通报,则以海事处危险货物小组的电话录音记录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