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第1类包括:

  1. 爆炸性物质(本身不是爆炸品但能形成爆炸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物质不属于第1类),但不包括因过于危险而无法运载或主要危险适用于其他类别者物质;
  2. 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以下装置,爆炸性物质的数量或特性使其在运输过程中无意或意外被点燃或引爆后也不会由于抛射、火焰、烟雾、热力或巨响而对该装置外部造成任何影响(见《国际危规》中的 2.1.3.4)
  3. 不属于 .1和 .2所述、旨在产生实际、爆炸或烟火特效而制造的物质和物品。

1.2 禁止运输过度敏感或易发生自发反应的爆炸性物质。

1.3 就《国际危规》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 爆炸性物质指固体或液体物质(或几种物质混合物),能通过本身的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会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虽然烟火物质并不会放出气体,但亦包括在内。
  2. 烟火物质指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设计或可透过非震爆的自给放热化学反应而产生热、光、声、气或烟的效果,或由此等元素组合而成的效果。
  3. 爆炸性物品指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4. 大型爆炸指几乎瞬间影响到整个装载的爆炸。
  5. 减敏指一种物质(或"减敏剂")添加到炸药中,以增强其处理和运输时的安全性。 减敏剂使炸药对以下作用不敏感或降低敏感度:热力、震动、碰撞、击打或摩擦。典型的减敏剂包括但不限于:蜡、纸、水、聚合物(例如氯氟聚合物)、酒精和油(例如凡士林和石蜡)。

1.4 危险分类:

第1类中的六个危险分类:

第1.1类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类 具有抛射危险但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类 具有燃烧危险和有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本类包含的物质和物品:

  1. 产生相当大的辐射热;或
  2. 相继燃烧,产生较小爆炸或抛射作用或同时产生此两种危险

第 1.4类 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本类包括在运输过程中万一被点燃或引爆时只有很小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危险影响主要限于包褢本身,估计不会抛射大型碎片,射程亦微不足道。外在燃烧一定不会导至包褢中几乎全部货物在瞬间爆炸。

注:本类的物质和物品(属于配装类 S。),若其包装或设计可使因意外操作而引起的任何危险局限于包褢内,除非包褢已被火烧坏;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爆破或抛射效应会受到某程度上的局限,它们不会显着地阻碍在包裹附近的灭火或其他应急行动。

第 1.5类 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

本类包含具有大型爆炸危险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被引爆或从燃烧转化为爆炸可能性极小的极不敏感的物质。

注:当船上大量运载时,由燃烧转化为爆炸的可能性更高。因此,第 1.1类和第 1.5类爆炸性物质的积载要求是一致的。

第 1.6类 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物品。

本类含主要由极不敏感的物质组成的物品,该物品因意外起爆或传爆的可能性微不足道。

注:第 1.6类物品的危险受限于单个物品的爆炸。

1.5 任何具有或怀疑有爆炸特性的物质或物品须首先考虑划分到第一类。下列货物不应划分到第一类 :

  1. 除特别授权,因敏感度过高而禁止运输的爆炸性物质;
  2. 根据第1类的定义,被明确排除在此类外的爆炸性物质及物品范围内物质或物品
  3. 不具爆炸性的物质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