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第3类包括下列物质:

  1. 易燃液体;
  2. 液体退敏爆炸品。

3.2. 易燃液体是在60°C或以下的闭杯试验(相当于65.6° C的开杯试验) 中,会放出易燃蒸汽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溶液或悬浮液中的固体的液体(如:油漆、清漆、真漆等,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而列入其他类别的物质 ) ,上述温度通常指 "闪点"。这还包括:

  1. 交付运输的液体的温度等于或高于闪点;和
  2. 运输或交付运输的物质在加温条件下运输,这些物质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时会放出易燃蒸气的。

3.3 然而,《国际危规》的规定不适用于闪点高于 35° C的不助燃液体。就《国际危规》而言,液体会被视为不助燃,若

  1. 液体通过了适当的燃烧性试验 (见《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III部分 32.5.2的助燃试验 );或
  2. 根据 ISO2592: 1973,其燃点大于 100° C;或
  3. 它们是与水相容的溶液,含水量占质量大于90%。

3.4. 液体退敏爆炸品是溶于或悬浮于水中或其他液体物质,并形成均一的液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特性的爆炸性物质。 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液体退敏爆炸品的项目有: UN 1204、 UN 2059、 UN 3064、 UN 3343、 UN 3357和 UN 3379。

3.5 根据易燃性划分危险类别

易燃液体的根据闪点、沸点和黏度,其对,以作包装之用途进行分类下表指出其中两项特性之间的关系。

包装类 闪点 °C 闭杯 初沸点 °C
I - ≤ 35
II < 23 > 35
III ≥ 23 至 ≤ 60 >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