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修改之《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及其附屬法例
- 取消夜間停留許可證
- 經修訂《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H章)
- 危險貨物通報系統
- 遞交危險貨物艙單
- 《國際危規》危險品分類及標誌
- 香港水域內危險品的管制
- 查詢
- 常見問題解答
危險品申報
一般事項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下稱:《國際危規》】危險品分類及標誌
數字須約30 mm高, 5 mm寬 (對100 mm x 100 mm標誌而言)。數字"1"置於底角部。
** 為標示危險類別的位置,*為標示配裝類的位置。若爆炸品屬次要危險性,則無須標示*及**
* 為標示配裝類的位置。
對香港水域內危險品的管制
一般事項
"危險品"在海上運輸而言,是指:
- 在《國際危規》或國際海事組織任何其他刊物中歸類屬危險貨物;及
- 在海上運輸時可能具危險特性的任何其他物質或貨物,包括曾用以運載危險品的空容器,以及曾用以運載危險品的空槽或空貨艙內的剩餘物,但如該等容器、空槽或空貨艙
- 已清潔和弄乾;
- 已消除氣體或通風(如適當的話);或
- (如先前裝載者屬放射性的),已清潔和妥為封閉,
該小組負責:
- 規管香港水域內有包裝危險貨物在海上的運送;及
- 抽查有或無申報載有危險貨物的船隻,以確保船隻遵守相關規則及規例,例如《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及其附屬法例、《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H))、《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F)及《國際危規》等。
遠洋船及內河船
- 遠洋或內河船隻的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須在船隻抵達前不少於 48小時,向海事處處長提交 危險品艙單。
- 危險品須根據《國際危規》的相關規定貼上標誌、標牌和標記、包裝及提供單證。
- 船隻運載危險品時,須按《國際危規》及船隻的"符合規定文件"的相關規定積載和隔離。
- 須遵守香港法例,尤其是《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及其附屬法例與《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H),及《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
- 進出口敏感戰略物品,即使是過境香港,均受《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G)規管,詳情請向工業貿易署戰略貿易管制科查詢。
- 遠洋或內河船隻在香港水域內運載爆炸品時,應遵守該等船隻適用的一般規定。
- 任何人士如欲進口爆炸品,須事先得到土木工程拓展署礦務部的批准。
- 除非得到海事處處長批准,否則載有爆炸品的船隻必須碇泊在西面危險品錨地,並在該處處理爆炸品;倘船隻長度或吃水超過西面危險品錨地的限制,則可碇泊在海事處處長指定的錨地。
- 船隻在香港水域時,船上爆炸品的爆炸品淨量在任何時間內均不得超過五萬公斤。
- 遠洋或內河船隻在香港水域內運載放射性物質時,應遵守該等船隻適用的一般規定。
- 任何人士如欲進口放射性物質,必須先取得以下證明文件:
船隻運載放射性物質過境時的注意事項:
- 遠洋或內河船隻在香港水域內運載放射性物質時,應遵守該等船隻適用的一般規定;
- 必須取得以下證明文件:
- 國際海事組織的《運載危險品聲明》及相關主管機構發出的有效《放射性物質包裝證書》,或船運公司發出的《危險貨物多式聯運表格》;及
- 有關運載放射性物質的船長申報書或代理人申請書。
- 船隻在香港水域內時,船上所載的過境放射性物質須時刻置於積載位置,不得移動。
- 過境放射性物質亦可能受《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G)規管,詳情請向工業貿易署戰略貿易管制科查詢。
如申請者符合以上規定,海事處會考慮發出書面許可,讓其船隻進入香港水域。
本地船隻
- 運載危險品的本地船隻,必須具有下述有效文件:
- 《運作牌照》
- 《適合運載危險品聲明》
- 當運載第1類危險品(爆炸品)時,必須申領《運送許可證(適用於第 1 類危險品)》,及必須參與船隻航行監察服務; 如載有第1類危險品的第3類船隻需在西面危險品錨地停留過夜,則需以書面通知本處危險貨物小組。
- 當運載非第1類危險品時,必須申領《運送許可證 (適用於第 1 類危險品以外的危險品)》。
- 在裝卸或處理危險品時,船上須有至少一名持有有效及海事處認可的相關基本海上危險貨物處理證書的人仕負責監督。
- 本地船隻在毎次啓航運送危險貨物前,須遵照"危險貨物通報系統"的規定,向海事處處長通報指明的航程和危險貨物資料。
違禁品
《國際危規》特殊規定編號900所訂明的違禁物質:
- 次氯酸銨
- 硝酸銨,易於自熱並足以引發其分解
- 亞硝酸銨和無機亞硝酸銨鹽的混合物
- 氯酸,水溶液含超過10% 的氯酸
- 亞硝酸乙酯,純的
- 氫氰酸,水溶液(氧化氫,水溶液)含量超過 20% 的氰化氫
- 氯化氫,冷凍液體
- 乙醇中的氰化氫溶液,含氰化氫超過 45%
- 氰氧化汞,純的
- 亞硝酸甲酯
- 高氯酸,按質量含酸超過 72%
- 苦味酸銀,乾的或濕的按質量含水少於 30%
- 亞硝酸鋅銨
任何人士不得製造任何違禁品或致使任何違禁品的製造、或管有、保管或控制任何違禁品。有關違禁品的詳情,可查閱《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E章)第7條。
相關的海事處佈告
(你需要安裝 Adobe Acrobat Reader Adobe Acrobat Reader 來檢視和列印下列PDF格式文件)
- 海事處佈告第64/2022號
實施《危險品條例》(第 295 章)及相關法例的修訂
查詢
如欲查詢在香港水域內運載危險品的申請程序,請聯絡海事處危險貨物小組,方法如下:
電話: | (852) 2852 4913 |
---|---|
傳真: | (852) 2815 8596 |
電郵: | pfdg@mardep.gov.hk |
網址: | https://www.mardep.gov.hk/hk/ele_services/dgis.html |
地址: |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307室 |
常見問題解答
答. 危險品的進出主要受《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及《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H)規管。
答. 在申領以上兩款許可證時,申請人須連同以下文件,遞交填妥的申請表:
- 相關船隻的《適合運載危險品聲明》;及
- 相關船隻的《運作牌照》。
答. 不須要。 惟製作娛樂特別效果的煙火特別效果物料,是受《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 560章)規管的。 因此,倘要在香港水域內運送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必須向文創產業發展處申請運送許可證。
答. 不須要。本地規例及《國際危規》不適用於用作船上自用設備或物品的貨物。
答. 觀塘及北角的渡輪碼頭有定班往返的汽車渡輪服務,可供運載某些類別危險品的車輛使用。
答. 如果所涉的危險品數量少於《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E章)及《2012年危險品(船運)規例》(第295F章)的規定而其包裝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則並無特別要求。
答. 會,任何附危險品殘餘物的空容器會被視為危險品,並須申報。
答. 如欲參閱本地的危險品規例,可瀏覽互聯網,網址為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答. 根據《2012年危險品(船運)規例》(第295F章)第 31 條,應必須申請《燃放爆竹煙花許可證》並繳付法定費用,然後方可獲授權在海上燃放爆竹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