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香港水域內運送危險貨物的安全,本地船隻須在毎次啟程運載危險貨物前,遵照以下規定,向海事處處長通報指明的航程和危險貨物資料。此通報機制已於2012年7月1日實施:

船東或代理人必須在有關船隻每次啟航運送危險貨物前不少於24小時,透過海事處網上電子業務系統(eBS)、電郵、或傳真,以通報表格知會海事處,提供指明的航程及危險貨物資料,但如有合理因由而未及依上述時間提交通報,則須於船隻開航前,儘早提交通報。又如遇上特殊情況,只有電話可用,則可先致電 2852 4913 向海事處危險貨物小組提供有關資料 (非辦公時間設有電話錄音系統),作為臨時通報,並於事後儘早以通報表格透過海事處 eBS、電郵、或傳真,向海事處補回正式通報;

若需更正已通報的資料,可以更正通報表格,按上述方法提交;及

透過 eBS 成功提交專用表格,可即時獲得網上確認;透過電郵或傳真提交的通報,則以相關電郵或傳真記錄作為已提交通報的依據;透過電話錄音系統遞交的臨時通報,則以海事處危險貨物小組的電話錄音記錄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