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國際危規》中,第4類涉及在運輸條件下易燃或可能引起或導致火災的物質,已歸類為爆炸品的物質除外。第4類細分如下:

第4.1類 - 易燃固體

在運載途中遇到的情況下隨時可能燃燒或摩擦可能引致或幫助燃燒的固體;容易發生強烈放熱反應的自反應物質(固體和液體)和聚合物質;如沒有稀釋可能發生爆炸的固態退敏爆炸品

第4.2類 - 易自燃物質

運輸過程中在正常情況下易於自熱,或與空氣接觸後加熱易燃的液體或固體物質;

第4.3類 - 遇水易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遇水會易於自燃或放出達到危險分量的易燃氣體的液體或固體物質。

4.2 本章參考了《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的試驗方法和標準,及對試驗適用範圍的建議,對第4類物質包括下列物質分類:

  1. 易燃固體(第4.1類);
  2. 自反應物質(第4.1類);
  3. 聚合物質(第4.1類);
  4. 引火性固體(第4.2類);
  5. 引火性液體(第4.2類);
  6. 自熱物質(第4.2類);和
  7. 遇水排放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

自反應物質和聚合物質的試驗方法和準則是根據《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部分,第4類其他物質的試驗方法和準則是根據《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第3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