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氣體是一種物質:

  1. 在 50° C時,蒸氣壓力大於 300kPa;或
  2. 在標準大氣壓力 101.3kPa及溫度為 20° C時,完全呈氣態。

2.2. 氣體的運輸條件根據其物理狀態描述如下:

  1. 壓縮氣體:在-50°C時,在壓力下包裝運載會完全呈氣態的氣體;本類包括所有臨界溫度低於或等於-50 °C的氣體。
  2. 液化氣體:在高於-50°C時,在壓力下包裝運載會部分呈液態的氣體,其特性可分為:

    高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在 -50° C 至65 °C之間的氣體,和
    低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在 65° C以上的氣體。

  3. 冷凍液化氣體:當包裝以供運載時,由於溫度而導致部分呈液態的氣體。
  4. 溶解氣體:在壓力下包裝以供運載時,溶解在液態相溶劑中的氣體。
  5. 吸附性氣體:當包裝以供運載時,吸附到固體多孔物料上的氣體。這導致在20°C時,容器内部壓力低於101.3 kPa ;在50 °C時,低於300kPa。

2.3 本類物品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冷凍液化氣體,吸附性氣體,一種或多種氣體與一種或多種其他類別的物質的蒸氣的混合物;充注了氣體的物品,噴霧器和在壓力下的化學物質。

2.4 分類

在運輸過程中,根據氣體的主要危險,將第 2類再細分為:

註:關於 UN 1950噴霧器,見特殊規定 63中的標準。關於UN3500至3505在壓力下的化學物質,另見特殊規定362。關於UN2037含有氣體的小容器,另見特殊規定303。

 

2.4.1 第 2.1類 易燃氣體

在20° C和標準壓力為101.3Kpa時,該氣體:

  1. 當與空氣混合後燃燒下限佔總體積13%或更低時能被點燃;或
  2. 不管是多少,與空氣的燃燒範圍至少有 12個百分點。易燃性須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采納的試驗或計算方法來斷定(見 ISO 10156: 2017)。若數據不足以致未能使用這些方法,可以使用國家主管機關認可的類似方法作試驗。

 

2.4.2 第 2.2類 非易燃、無毒氣體

  1. 窒息性:在大氣中,該氣體會沖淡或替代氧氣;或
  2. 氧化性:該氣體通常以提供氧氣的方式,比空氣更容易造成或導致其他材料燃燒;或
  3. 不屬於其他類別

 

2.4.3 第 2.3類 有毒氣體

該氣體:

  1. 被認為是對人體有毒或有腐蝕性以至危害健康;或
  2. 被推定對人體有毒或有腐蝕性,因為根據《國際危規》 2.6.2.1,氣體LC50值等於或低5000mL/m3 (ppm)。

註 : 因腐蝕性而符合上述準則的氣體將被視為帶有次要腐蝕性危險的有毒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