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第1類包括:

  1. 爆炸性物質(本身不是爆炸品但能形成爆炸性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物質不屬於第1類),但不包括因過於危險而無法運載或主要危險適用於其他類別者物質;
  2. 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以下裝置,爆炸性物質的數量或特性使其在運輸過程中無意或意外被點燃或引爆後也不會由於抛射、火焰、煙霧、熱力或巨響而對該裝置外部造成任何影響(見《國際危規》中的 2.1.3.4)
  3. 不屬於 .1和 .2所述、旨在產生實際、爆炸或煙火特效而製造的物質和物品。

1.2 禁止運輸過度敏感或易發生自發反應的爆炸性物質。

1.3 就《國際危規》而言,以下定義適用:

  1. 爆炸性物質指固體或液體物質(或幾種物質混合物),能通過本身的化學反應產生氣體。其溫度、壓力和速度會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雖然煙火物質並不會放出氣體,但亦包括在内。
  2. 煙火物質指一種物質或幾種物質的混合物,設計或可透過非震爆的自給放熱化學反應而產生熱、光、聲、氣或煙的效果,或由此等元素組合而成的效果。
  3. 爆炸性物品指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的物品。
  4. 大型爆炸指幾乎瞬間影響到整個裝載的爆炸。
  5. 減敏指一種物質(或"減敏劑")添加到炸藥中,以增强其處理和運輸時的安全性。 減敏劑使炸藥對以下作用不敏感或降低敏感度:熱力、震動、碰撞、擊打或摩擦。典型的減敏劑包括但不限於:蠟、紙、水、聚合物(例如氯氟聚合物)、酒精和油(例如凡士林和石蠟)。

1.4 危險分類:

第1類中的六個危險分類:

第1.1類 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第1.2類 具有拋射危險但沒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第1.3類 具有燃燒危險和有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或同時具此兩種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本類包含的物質和物品:

  1. 產生相當大的輻射熱;或
  2. 相繼燃燒,產生較小爆炸或拋射作用或同時產生此兩種危險

第 1.4類 無重大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本類包括在運輸過程中萬一被點燃或引爆時只有很小危險的物質和物品。危險影響主要限於包褢本身,估計不會拋射大型碎片,射程亦微不足道。外在燃燒一定不會導至包褢中幾乎全部貨物在瞬間爆炸。

註:本類的物質和物品(屬於配裝類 S。),若其包裝或設計可使因意外操作而引起的任何危險局限於包褢內,除非包褢已被火燒壞;而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的爆破或拋射效應會受到某程度上的局限,它們不會顯著地阻礙在包裹附近的滅火或其他應急行動。

第 1.5類 有整體爆炸危險但極不敏感的物質

本類包含具有大型爆炸危險但在正常運輸條件下被引爆或從燃燒轉化為爆炸可能性極小的極不敏感的物質。

註:當船上大量運載時,由燃燒轉化為爆炸的可能性更高。因此,第 1.1類和第 1.5類爆炸性物質的積載要求是一致的。

第 1.6類 沒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物品。

本類含主要由極不敏感的物質組成的物品,該物品因意外起爆或傳爆的可能性微不足道。

註:第 1.6類物品的危險受限於單個物品的爆炸。

1.5 任何具有或懷疑有爆炸特性的物質或物品須首先考慮劃分到第一類。下列貨物不應劃分到第一類 :

  1. 除特別授權,因敏感度過高而禁止運輸的爆炸性物質;
  2. 根據第1類的定義,被明確排除在此類外的爆炸性物質及物品範圍內物質或物品
  3. 不具爆炸性的物質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