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1:就《國際危規》而言,《國際危規》第 2.9 章所涵蓋的環境有害物質 (水環境 )標準適用於海洋污染物的分類 (見《國際危規》第 2.10章 )。

註 2:雖然環境有害物質(水環境) 的標準適用於所有危險類別,第7類除外(見《國際危規》第2.10.2.3,2.10.2.5和2.10.3.2段) 該標準已在本章涵蓋於《國際危規》第2.9章中。

9.1 定義

  1. 第9類物質和物品 (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 指在運輸過程中呈現出未列入其他類別的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9.2分配到第9類

9.2.1第9類包括,但不限於:

  1. 未列入其他類別的物質和物品,根據經驗或可能顯示該物質或物品具有的危險特性,屬經修訂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 VII章 A部分的規定所適用者。
  2. 上述公約第 VII章 A部分的規定不適用,但經修訂的《MARPOL》附則 III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