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第3類包括下列物質:

  1. 易燃液體;
  2. 液體退敏爆炸品。

3.2. 易燃液體是在60°C或以下的閉杯試驗(相當於65.6° C的開杯試驗) 中,會放出易燃蒸汽的液體或液體混合物,或含有處於溶液或懸浮液中的固體的液體(如:油漆、清漆、真漆等,但不包括由於其危險特性而列入其他類別的物質 ) ,上述溫度通常指 "閃點"。這還包括:

  1. 交付運輸的液體的溫度等於或高於閃點;和
  2. 運輸或交付運輸的物質在加溫條件下運輸,這些物質在溫度等於或低於最高運輸溫度時會放出易燃蒸氣的。

3.3 然而,《國際危規》的規定不適用於閃點高於 35° C的不助燃液體。就《國際危規》而言,液體會被視爲不助燃,若

  1. 液體通過了適當的燃燒性試驗 (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 III部分 32.5.2的助燃試驗 );或
  2. 根據 ISO2592: 1973,其燃點大於 100° C;或
  3. 它們是與水相容的溶液,含水量佔質量大於90%。

3.4. 液體退敏爆炸品是溶於或懸浮於水中或其他液體物質,並形成均一的液體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特性的爆炸性物質。 危險貨物一覽表中液體退敏爆炸品的項目有: UN 1204、 UN 2059、 UN 3064、 UN 3343、 UN 3357和 UN 3379。

3.5 根據易燃性劃分危險類別

易燃液體的根據閃點、沸點和黏度,其對,以作包裝之用途進行分類下表指出其中兩項特性之間的關係。

包裝類 閃點 °C 閉杯 初沸點 °C
I - ≤ 35
II < 23 > 35
III ≥ 23 至 ≤ 60 >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