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第七节
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 548 章)管理本地船只
作者:刘智鹏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于2007年正式生效,内容涵盖在本地船只检讨(Local Craft Review)中讨论的大部分议题。在《商船(本地船只)条例》实施前,远洋船只及本地船只均由《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规管。由于本地船只检讨指出上述两类船只有根本的分别,当局因而制定《商船(本地船只)条例》,把规管本地船只的事宜自第313章剔除。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规管本地船只的检验、安全、证书和牌照事宜。此外,该条例亦简化了船只的分类方式,船只类别由原先的11类缩减为下列四类:第I类别船只是载客12人以上的渡轮、小轮和水上食肆;第II类别船只是载客12人或以下的工作船只,例如趸船和拖船等;第III类别船只是渔船;游乐船只属第IV类别。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是专门管理本地船只结构及检验标准的独立法规,规定本地船只的检验工作须符合一套公开的准则。此外,随着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Local Vessels Advisory Committee)的成立,海事处与持份者得以更有效沟通。该委员会就本地船只的监管及适用的安全标准等事宜向海事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