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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二节
1860至1898年船政厅及其发展
作者:丁新豹
船政厅长 (1860至1898年期间)
Henry G. Thomsett 1861-1863 船政厅长、海事裁判官、出境官
1864-1887 船政厅长、海事裁判官、出境及海关官
Robert M. Rumsey 1888-1903 船政厅长、海事裁判官、出境及海关官、 出入口官

殖民地政府于1862年设立以下职位:船舶检验官、货艇巡查官、讯号手(驻守山顶)、中文翻译员及收纳员。1879年,海洋测量处成立,负责测量、规管工程师的资格、检查危险品的运载,以及规管医疗药品商铺。船政厅长于1887年在其辖下成立海关监督署,记录和管制鸦片出入口,以符合1885年签订的《1876年烟台条约》的附加条款。同时,船政厅长在其众多职务以外再兼任出入口官。1887年,作为船政厅首长的船政厅长,在助理船政厅长协助下,兼任海事裁判官、出境官及海关官。当时,船政厅辖下的部门或办事处如下[6]

图2:1868年中环海边

图2:1868年中环海边

  • 海洋测量处(海洋测量官),由秘书及信使支援
  • 火药署(官员与署长)
  • 船艇及货艇巡查官与其助手
  • 一级船舶检验官及二级船舶检验官
  • 首席秘书、副秘书等
  • 灯塔(灯标费收费员)(灯塔管理员)
  • 讯号手、印度语翻译员、中文翻译员、中文写作员、收纳员、警员等
  • 蒸汽船(机械员、司炉、舵手及水手)

自1887年起,政府在上述部门与职位外成立海关监督署,由署长带领,另有秘书及信使作支援。1907年,船政厅(Harbour Office)成立,负责统筹讯号手、船艇巡查官、船舶检验官及秘书的工作。

图3:1870年代从域多利兵房眺望海港

图3:1870年代从域多利兵房眺望海港

与此同时,政府在1883年于尖沙咀伊利近山成立天文台,提供香港天气预报。在此之前,船政厅负责提供台风报告。[7]

船政厅

船政厅总部在1866年于东来里落成。该座以砖块及石头建造的建筑物于1873年倒塌,并于一年后重建。船政厅于1880至1890年代扩展架构,加开分部及增聘人手。由于建筑物日渐残旧,加上中环填海后,未能从总部观察海港,船政厅在干诺道中与林士街交界兴建设备更完善的新总部,并于1906年落成使用。[8]

图4:约1880年船政厅

图4:约1880年船政厅

海港分局与蒸汽船

除了总部外,船政厅亦成立了多个海港分局,以便更有效管理港口。筲箕湾、赤柱及香港仔海港分局均于1865年成立,而油麻地和红磡海港分局亦于翌年落成。英国租借新界后,七个分别于深水埗、长洲、大澳、大埔、浪茄、后海湾和西贡的海港分局相继成立。同时,为支援海港分局的工作,船政厅购入蒸汽船协助巡逻海港及执行检查职责。至1898年,共有四艘分别名为VictoriaHildaLilyDaisy的蒸汽船出勤,由机械员、火夫、舵手、锅炉员及水手管理。在引进蒸汽船前,所有有关海港的任务均以扒艇的方式进行。[9]

灯塔

第一个灯塔在1875年4月于香港岛东南角的鹤嘴建成,以一等固定灯[10]在入夜后引领东南方的船只驶近维多利亚港。三个月后,青洲灯塔装上四等固定灯,协助从西方入港的船只靠近。至1876年,香港岛东端的哥连臣角灯塔安装了六等固定灯;1892年,距离香港南面30海里的中国属地蚊尾洲安装了一等旋转灯;1893年,中方政府在距鹤嘴东南偏东三海里的横澜岛设置一座一等双闪光灯的灯塔。鹤嘴灯塔于1896年停止运作,蚊尾洲和横澜岛的灯塔则在1898年英国租借新界后由船政厅管理。所有灯塔均有灯塔管理员看守。[11]

在1860至1898年间通过和颁布以下有关航运与海港管理的条例[12]

  • 1860年第15条:有关注册、管理货船船员与船民,以及货船检查的条例
  • 1865年第13条:有关中方移交海盗的条例
  • 1866年第6条:有关改善规管经常出入香港水域之船只的条例
  • 1866年第9条:有关准备更有效打击海盗的条例
  • 1868年第1条:有关打击海盗的条例
  • 1868年第2条:有关授权港督与中方合作打击海盗的条例
  • 1870年第2条:有关授权港督与中方合作打击海盗的条例
  • 1871年第8条:有关中国籍乘客的条例
  • 1873年第3条:有关中方出境船只配置的条例
  • 1873年第5条:有关中方出境船只的条例
  • 1873年第17条:有关香港灯塔的条例
  • 1874年第1条:有关赋予港督行使1873年商船条例部分权力的条例
  • 1876年第1条:有关修改与中国客船和运送移民相关法律的条例
  • 1878年第1条:有关中国籍乘客的条例
  • 1879年第8条:有关整合商船条例的条例
  • 1880年第3条:有关修订整合商船条例的条例
  • 1882年第16条:有关修订整合商船条例的条例
  • 1882年第19条:有关修订整合商船条例的条例
  • 1883年第9条:有关修订整合商船条例的条例
  • 1884年第14条:有关修订商船条例的条例
  • 1884年第19条:有关授权保罗.遮打爵士于维多利亚港建造码头及其他权力的条例
  • 1886年第20条:有关海港规则的条例
  • 1889年第1条:有关整合中国客船和运送移民相关法律的条例
  • 1891年第26条:有关整合商船条例的条例
  • 1899年第36条:有关整合与修改商船、船政厅长之职责、控制及管理殖民地水域与船只航行的条例

长久以来,香港及附近水域均有海盗盘踞,威胁船只进出,影响贸易。有说平均每年发生14宗严重劫案,其中尤以徐亚保(活跃于1840年代末期)及黄墨洲(活跃于1850年代中期)最为恶名昭彰。[13]香港首条有关打击海盗的条例于1847年通过,唯该条例翌年被国境局否决。政府于1865、1866、1868(同年通过了两条条例)及1870年颁布多条更有效打击海盗的条例。1868年第2条及1870年第2条条例授权港督与中方政府合作打击海盗。

图5:1865年海盗袭击

图5:1865年海盗袭击

原本由国家注册总署管辖的帆船及小型船只注册事宜,于1860年正式拨归船政厅管理。同年,首条有关帆船管理的法例获得通过,就船民及其货船的登记,以及帆船流动及活动作出规管。[14]该条例同时亦为打击海盗而订立。可是,该项法规在1860年实施时,受到货船船民强烈反对,引发他们罢工抗议。为此政府在1866年订立另一条例作补充,进一步规定帆船的下锚地点,以及规定帆船在离港前必须由船政厅长清关。[15]

1879年第8条条例整合和修改了有关商船、船政厅长职责、管理香港水域与船只航行的条例。[16]该条例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处理商船与海员事务(管理英国与殖民地船只,内容包括安全、海事法庭、验船法庭、海员的航行与解雇、海员住宿、海员健康状况、医疗及药品商铺,以及被解雇的海员);第二部分管理香港水域及于有关水域航行的船只(船主的职责、灯塔、浮标或信标,以及火药的入口和储存);第三部分管理帆船及小艇(帆船、小艇及货船船员等的发牌、甲板及载重线);第四部分处理一般事务(如各种费用和废除条款等)。该条例后来被1891年第26条及1899年第36条所取代。同时,政府订立1898年第1条(即有关华人移民的条例),旨在改善寻求移民的中国籍乘客的待遇。

图6:1880年代海港内的帆船

图6:1880年代海港内的帆船

注释

  • [6]
    Information extracted from the Harbour Master’s annual reports from Hong Kong Sessional Papers for 1887 and 1907.
  • [7]
    Ho Pui-yin, Weathering the Storm: Hong Kong Observator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35-43.
  • [8]
    Arnold Wright, Twentieth Century Impressions of Hong Kong : History, People, Commerce, Industries and Resources (Singapore: Graham Brash, 1990), pp. 188-189.
  • [9]
    同上,页192。
  • [10]
    灯号系统按其火力划分,火力则受灯火和透镜间的焦距影响。根据英式制度,一等固定灯焦距直径为1,840毫米;二等固定灯为1,400毫米;三等固定灯为1,000毫米;四等固定灯为500毫米;五等固定灯为375毫米;六等固定灯为300毫米。
  • [11]
    Arnold Wright, Twentieth Century Impressions of Hong Kong : History, People, Commerce, Industries and Resources, p.194.
  • [12]
    ‘Chronological Table of Ordinances’, The Laws of Hong Kong, Revised Edition 1964 (Hong Kong: The Government Printer, 1966).
  • [13]
    Endacott, A History of Hong Kong, p. 131; 马沅:〈防御海盗事略〉,载于《香港法制史实》(香港:华侨日报,1936),页25-35。
  • [14]
    An ordinance for the registration and regulation of boatmen and others employed on licensed cargo boats, and for the survey of such boats,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4 November 1860.
  • [15]
    Ordinance No. 6 of 1866. An ordinance enacted by the Governor of Hong Kong, with the advic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for the better regulation and control of certain vessels frequenting the harbour,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4 August 1866.
  • [16]
    An ordinance enacted by the Governor of Hong Kong, with the advic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hereof, to consolidate and amend the laws relating to merchant shipping,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4 January 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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