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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三节
1841至1859年间有关船只规管与港口及附近水域管理的条例
作者:丁新豹

自1841年至十九世纪末,有不少于50条有关航运的条例获得通过,当中包括有关海港管理、海盗防治、殖民地船只注册,以及中国客船的条例。以下是1841至1859年间通过的条例:[14]

  • 1841 有关英国商船及海事裁判官的条例及规限;香港被宣布为自由港
  • 1844 完善香港岛有关管理海港及其附近海域的条例
  • 1845 完善管理香港海港的条例
  • 1847 防治海盗的条例
  • 1852 防止船员私自离船,以及完善管理香港商船海员的条例
  • 1854 商船法令
  • 1855 完善殖民地船只登记制度条例
  • 1855 中国客船的管制条例
  • 1856 解释航运有关法例的条例
  • 1858 确认维持在中国客船及英国船只上有关乘客在海上的待遇的条例

英国夺取香港岛的主要原因是香港是个安全及方便的转口贸易地点,因此有效管理海港及船只非常重要。除了需要船政厅长监察海港及船只外,亦须建立法律框架,通过和订立有关法例,并视乎情况不时予以修订、废除及取代。早年通过的条例主要分三类:海港管理、船只注册及有关中国客船事宜。

英国早于1841年已对香港港口实施初步规管。英国全权大臣查理.义律宣布规管英国商船的法例亦适用于所有到达及停泊在香港港口的英国船只,并委派一名法官处理有关违法事宜。[15]

第一条对香港港口作出规管的条例是1844年的第19条,唯该条例受本地水手的质疑。基于对条例的不满,大量水手转往黄埔,使香港贸易停滞。有见及此,第二任港督戴维斯(John Davis)爵士废除该条例,并以1845年的第11条条例取代。[16]

当时船员私自离船的现象相当普遍,并对贸易构成影响。在有关海事机构的要求下,香港于1852年实施了一条方便更妥善规管船员的法例,并在岸上建立宿舍供船员居住。

1855年,为建立更完善的注册系统而通过的殖民地船只注册条例[17],成为第一条为殖民地船只下定义及确立注册系统的条例。

图2:1846年从美利炮台往西一览

图2:1846年从美利炮台往西一览

自1840年代末起,愈来愈多中国人经香港前往北美及世界其他地方当苦力。这方面的人数于1850年代继续攀升,而船上不人道的生活条件惹来激烈批评。通过订立连串乘客法例,殖民地政府为改善船上环境订下船只住宿的最低标准,规定船东必须遵守。1855年规管船舶载运华籍旅客的条例为第一条针对此问题的条例,条例甲部分规定所有中国客船须适合航行,以及有适当的人手配备、装备与通风;为每名成人乘客提供不少于72立方呎的空间;船上须储存整个航程所需的物资、燃料及淡水;提供足够救生艇与救生设备;以及订明乘客的饮食质量。该条例由1856年、1858年及其后的相关条例补充。

注释

  • [14]
    ‘Chronological Table of Ordinances’, The Laws of Hong Kong, Revised Edition (Hong Kong: The Government Printer, 1966).
  • [15]
    CO 129/10,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British Merchant Shipping, pp. 9-10.
  • [16]
    James William Norton-Kyshe, The 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1898 (Hong Kong: Vetch and Lee, 1971), p. 89; 马沅:《香港法制史实汇编》(第一卷乙册)〈港务局及海事庭之设立〉(香港:华侨日报,1936),页102-103。
  • [17]
    An Act for the Regulation of Chinese Passenger Ships, 18 and 19 Victoria, 14 August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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