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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七節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 548 章)管理本地船隻
作者:劉智鵬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於2007年正式生效,內容涵蓋在本地船隻檢討(Local Craft Review)中討論的大部分議題。在《商船(本地船隻)條例》實施前,遠洋船隻及本地船隻均由《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規管。由於本地船隻檢討指出上述兩類船隻有根本的分別,當局因而制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把規管本地船隻的事宜自第313章剔除。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規管本地船隻的檢驗、安全、證書和牌照事宜。此外,該條例亦簡化了船隻的分類方式,船隻類別由原先的11類縮減為下列四類:第I類別船隻是載客12人以上的渡輪、小輪和水上食肆;第II類別船隻是載客12人或以下的工作船隻,例如躉船和拖船等;第III類別船隻是漁船;遊樂船隻屬第IV類別。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是專門管理本地船隻結構及檢驗標準的獨立法規,規定本地船隻的檢驗工作須符合一套公開的準則。此外,隨着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Local Vessels Advisory Committee)的成立,海事處與持份者得以更有效溝通。該委員會就本地船隻的監管及適用的安全標準等事宜向海事處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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