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政廳長 | (1860至1898年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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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 G. Thomsett | 1861-1863 船政廳長、海事裁判官、出境官 1864-1887 船政廳長、海事裁判官、出境及海關官 |
Robert M. Rumsey | 1888-1903 船政廳長、海事裁判官、出境及海關官、 出入口官 |
殖民地政府於1862年設立以下職位:船舶檢驗官、貨艇巡查官、訊號手(駐守山頂)、中文翻譯員及收納員。1879年,海洋測量處成立,負責測量、規管工程師的資格、檢查危險品的運載,以及規管醫療藥品商舖。船政廳長於1887年在其轄下成立海關監督署,記錄和管制鴉片出入口,以符合1885年簽訂的《1876年煙台條約》的附加條款。同時,船政廳長在其眾多職務以外再兼任出入口官。1887年,作為船政廳首長的船政廳長,在助理船政廳長協助下,兼任海事裁判官、出境官及海關官。當時,船政廳轄下的部門或辦事處如下[6]:
- 海洋測量處(海洋測量官),由秘書及信使支援
- 火藥署(官員與署長)
- 船艇及貨艇巡查官與其助手
- 一級船舶檢驗官及二級船舶檢驗官
- 首席秘書、副秘書等
- 燈塔(燈標費收費員)(燈塔管理員)
- 訊號手、印度語翻譯員、中文翻譯員、中文寫作員、收納員、警員等
- 蒸汽船(機械員、司爐、舵手及水手)
自1887年起,政府在上述部門與職位外成立海關監督署,由署長帶領,另有秘書及信使作支援。1907年,船政廳(Harbour Office)成立,負責統籌訊號手、船艇巡查官、船舶檢驗官及秘書的工作。
與此同時,政府在1883年於尖沙咀伊利近山成立天文台,提供香港天氣預報。在此之前,船政廳負責提供颱風報告。[7]
船政廳
船政廳總部在1866年於東來里落成。該座以磚塊及石頭建造的建築物於1873年倒塌,並於一年後重建。船政廳於1880至1890年代擴展架構,加開分部及增聘人手。由於建築物日漸殘舊,加上中環填海後,未能從總部觀察海港,船政廳在干諾道中與林士街交界興建設備更完善的新總部,並於1906年落成使用。[8]
海港分局與蒸汽船
除了總部外,船政廳亦成立了多個海港分局,以便更有效管理港口。筲箕灣、赤柱及香港仔海港分局均於1865年成立,而油麻地和紅磡海港分局亦於翌年落成。英國租借新界後,七個分別於深水埗、長洲、大澳、大埔、浪茄、后海灣和西貢的海港分局相繼成立。同時,為支援海港分局的工作,船政廳購入蒸汽船協助巡邏海港及執行檢查職責。至1898年,共有四艘分別名為Victoria、Hilda、Lily和Daisy的蒸汽船出勤,由機械員、火夫、舵手、鍋爐員及水手管理。在引進蒸汽船前,所有有關海港的任務均以扒艇的方式進行。[9]
燈塔
第一個燈塔在1875年4月於香港島東南角的鶴嘴建成,以一等固定燈[10]在入夜後引領東南方的船隻駛近維多利亞港。三個月後,青洲燈塔裝上四等固定燈,協助從西方入港的船隻靠近。至1876年,香港島東端的哥連臣角燈塔安裝了六等固定燈;1892年,距離香港南面30海里的中國屬地蚊尾洲安裝了一等旋轉燈;1893年,中方政府在距鶴嘴東南偏東三海里的橫瀾島設置一座一等雙閃光燈的燈塔。鶴嘴燈塔於1896年停止運作,蚊尾洲和橫瀾島的燈塔則在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後由船政廳管理。所有燈塔均有燈塔管理員看守。[11]
在1860至1898年間通過和頒布以下有關航運與海港管理的條例[12]:
- 1860年第15條:有關註冊、管理貨船船員與船民,以及貨船檢查的條例
- 1865年第13條:有關中方移交海盜的條例
- 1866年第6條:有關改善規管經常出入香港水域之船隻的條例
- 1866年第9條:有關準備更有效打擊海盜的條例
- 1868年第1條:有關打擊海盜的條例
- 1868年第2條:有關授權港督與中方合作打擊海盜的條例
- 1870年第2條:有關授權港督與中方合作打擊海盜的條例
- 1871年第8條:有關中國籍乘客的條例
- 1873年第3條:有關中方出境船隻配置的條例
- 1873年第5條:有關中方出境船隻的條例
- 1873年第17條:有關香港燈塔的條例
- 1874年第1條:有關賦予港督行使1873年商船條例部分權力的條例
- 1876年第1條:有關修改與中國客船和運送移民相關法律的條例
- 1878年第1條:有關中國籍乘客的條例
- 1879年第8條:有關整合商船條例的條例
- 1880年第3條:有關修訂整合商船條例的條例
- 1882年第16條:有關修訂整合商船條例的條例
- 1882年第19條:有關修訂整合商船條例的條例
- 1883年第9條:有關修訂整合商船條例的條例
- 1884年第14條:有關修訂商船條例的條例
- 1884年第19條:有關授權保羅‧遮打爵士於維多利亞港建造碼頭及其他權力的條例
- 1886年第20條:有關海港規則的條例
- 1889年第1條:有關整合中國客船和運送移民相關法律的條例
- 1891年第26條:有關整合商船條例的條例
- 1899年第36條:有關整合與修改商船、船政廳長之職責、控制及管理殖民地水域與船隻航行的條例
長久以來,香港及附近水域均有海盜盤踞,威脅船隻進出,影響貿易。有說平均每年發生14宗嚴重劫案,其中尤以徐亞保(活躍於1840年代末期)及黃墨洲(活躍於1850年代中期)最為惡名昭彰。[13]香港首條有關打擊海盜的條例於1847年通過,唯該條例翌年被國境局否決。政府於1865、1866、1868(同年通過了兩條條例)及1870年頒布多條更有效打擊海盜的條例。1868年第2條及1870年第2條條例授權港督與中方政府合作打擊海盜。
原本由國家註冊總署管轄的帆船及小型船隻註冊事宜,於1860年正式撥歸船政廳管理。同年,首條有關帆船管理的法例獲得通過,就船民及其貨船的登記,以及帆船流動及活動作出規管。[14]該條例同時亦為打擊海盜而訂立。可是,該項法規在1860年實施時,受到貨船船民強烈反對,引發他們罷工抗議。為此政府在1866年訂立另一條例作補充,進一步規定帆船的下錨地點,以及規定帆船在離港前必須由船政廳長清關。[15]
1879年第8條條例整合和修改了有關商船、船政廳長職責、管理香港水域與船隻航行的條例。[16]該條例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處理商船與海員事務(管理英國與殖民地船隻,內容包括安全、海事法庭、驗船法庭、海員的航行與解僱、海員住宿、海員健康狀況、醫療及藥品商鋪,以及被解僱的海員);第二部分管理香港水域及於有關水域航行的船隻(船主的職責、燈塔、浮標或信標,以及火藥的入口和儲存);第三部分管理帆船及小艇(帆船、小艇及貨船船員等的發牌、甲板及載重線);第四部分處理一般事務(如各種費用和廢除條款等)。該條例後來被1891年第26條及1899年第36條所取代。同時,政府訂立1898年第1條(即有關華人移民的條例),旨在改善尋求移民的中國籍乘客的待遇。
註釋
- [6]Information extracted from the Harbour Master’s annual reports from Hong Kong Sessional Papers for 1887 and 1907.
- [7]Ho Pui-yin, Weathering the Storm: Hong Kong Observator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35-43.
- [8]Arnold Wright, Twentieth Century Impressions of Hong Kong : History, People, Commerce, Industries and Resources (Singapore: Graham Brash, 1990), pp. 188-189.
- [9]同上,頁192。
- [10]燈號系統按其火力劃分,火力則受燈火和透鏡間的焦距影響。根據英式制度,一等固定燈焦距直徑為1,840毫米;二等固定燈為1,400毫米;三等固定燈為1,000毫米;四等固定燈為500毫米;五等固定燈為375毫米;六等固定燈為300毫米。
- [11]Arnold Wright, Twentieth Century Impressions of Hong Kong : History, People, Commerce, Industries and Resources, p.194.
- [12]‘Chronological Table of Ordinances’, The Laws of Hong Kong, Revised Edition 1964 (Hong Kong: The Government Printer, 1966).
- [13]Endacott, A History of Hong Kong, p. 131; 馬沅:〈防禦海盜事略〉,載於《香港法制史實》(香港:華僑日報,1936),頁25-35。
- [14]An ordinance for the registration and regulation of boatmen and others employed on licensed cargo boats, and for the survey of such boats,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4 November 1860.
- [15]Ordinance No. 6 of 1866. An ordinance enacted by the Governor of Hong Kong, with the advic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for the better regulation and control of certain vessels frequenting the harbour,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4 August 1866.
- [16]An ordinance enacted by the Governor of Hong Kong, with the advic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hereof, to consolidate and amend the laws relating to merchant shipping,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4 January 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