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41年至十九世紀末,有不少於50條有關航運的條例獲得通過,當中包括有關海港管理、海盜防治、殖民地船隻註冊,以及中國客船的條例。以下是1841至1859年間通過的條例:[14]
- 1841 有關英國商船及海事裁判官的條例及規限;香港被宣佈為自由港
- 1844 完善香港島有關管理海港及其附近海域的條例
- 1845 完善管理香港海港的條例
- 1847 防治海盜的條例
- 1852 防止船員私自離船,以及完善管理香港商船海員的條例
- 1854 商船法令
- 1855 完善殖民地船隻登記制度條例
- 1855 中國客船的管制條例
- 1856 解釋航運有關法例的條例
- 1858 確認維持在中國客船及英國船隻上有關乘客在海上的待遇的條例
英國奪取香港島的主要原因是香港是個安全及方便的轉口貿易地點,因此有效管理海港及船隻非常重要。除了需要船政廳長監察海港及船隻外,亦須建立法律框架,通過和訂立有關法例,並視乎情況不時予以修訂、廢除及取代。早年通過的條例主要分三類:海港管理、船隻註冊及有關中國客船事宜。
英國早於1841年已對香港港口實施初步規管。英國全權大臣查理‧義律宣布規管英國商船的法例亦適用於所有到達及停泊在香港港口的英國船隻,並委派一名法官處理有關違法事宜。[15]
第一條對香港港口作出規管的條例是1844年的第19條,唯該條例受本地水手的質疑。基於對條例的不滿,大量水手轉往黃埔,使香港貿易停滯。有見及此,第二任港督戴維斯(John Davis)爵士廢除該條例,並以1845年的第11條條例取代。[16]
當時船員私自離船的現象相當普遍,並對貿易構成影響。在有關海事機構的要求下,香港於1852年實施了一條方便更妥善規管船員的法例,並在岸上建立宿舍供船員居住。
1855年,為建立更完善的註冊系統而通過的殖民地船隻註冊條例[17],成為第一條為殖民地船隻下定義及確立註冊系統的條例。
自1840年代末起,愈來愈多中國人經香港前往北美及世界其他地方當苦力。這方面的人數於1850年代繼續攀升,而船上不人道的生活條件惹來激烈批評。通過訂立連串乘客法例,殖民地政府為改善船上環境訂下船隻住宿的最低標準,規定船東必須遵守。1855年規管船舶載運華籍旅客的條例為第一條針對此問題的條例,條例甲部分規定所有中國客船須適合航行,以及有適當的人手配備、裝備與通風;為每名成人乘客提供不少於72立方呎的空間;船上須儲存整個航程所需的物資、燃料及淡水;提供足夠救生艇與救生設備;以及訂明乘客的飲食質量。該條例由1856年、1858年及其後的相關條例補充。
註釋
- [14]
‘Chronological Table of Ordinances’, The Laws of Hong Kong, Revised Edition (Hong Kong: The Government Printer, 1966).
- [15]
CO 129/10,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British Merchant Shipping, pp. 9-10.
- [16]
James William Norton-Kyshe, The 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1898 (Hong Kong: Vetch and Lee, 1971), p. 89; 馬沅:《香港法制史實彙編》(第一卷乙冊)〈港務局及海事庭之設立〉(香港:華僑日報,1936),頁102-103。
- [17]
An Act for the Regulation of Chinese Passenger Ships, 18 and 19 Victoria, 14 August 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