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意外调查(根据香港法例第281、313和548章进行)

海事意外调查部负责调查在香港水域内发生而涉及船舶的海事意外,以及在世界任何一处发生而涉及香港注册船舶的海事意外。海事意外调查部首席验船主任会审核较轻微意外的调查报告。至于严重和非常严重的意外,海事处处长(处长)会决定应否成立复检委员会研究报告所作的结论和建议,然后才作最终审核。报告通过审核后,海事意外调查部会把建议告知相关科别,以便其就负责范畴内的香港注册船舶/领牌船只事宜,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如涉事船舶是悬挂外国船旗,相关的船旗国主管机关会获提供报告副本以供参阅。在个案的所有法律程序完成后,调查报告的摘要(载有从意外中汲取的教训)及全文会上载至海事处网站。

初级研讯(根据香港法例第281章进行)

如香港注册船舶发生非常严重的意外,处长可下令就事故进行初级研讯。他会委任一名或多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获委任人员拟备的研讯报告会连同处长的意见(包括处长建议的行动计划和有关是否须要召开海事法庭的建议)提交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会接纳/不接纳报告的全部或部分结论/建议。海事处其后会采取跟进行动。如无须召开海事法庭,亦无任何法律程序正在进行,调查报告的摘要(载有从意外中汲取的教训)及全文便会上载至海事处网站。

*行政长官可基于案情严重或公众利益等理由而下令召开海事法庭。聆讯由一名司法人员辅以裁判委员进行。海事法庭会向行政长官作出报告。法庭可暂时吊销或取消有关海员的合格证书。行政长官可批准公布有关报告**,也可接纳/不接纳海事法庭的裁断/建议。法例订有重新聆讯和上诉的程序。

初级研讯(领港)(根据香港法例第84章进行)

对于涉及香港水域内领港事宜的事故,如属轻微意外,领港事务监督可委任纪律委员会处理;如属严重意外,则可下令根据《领港条例》进行初级研讯。纪律委员会可建议向领港员发出警诫、书面警告或书面谴责,又或降低领港员的执照级别,但为期不得超过12个月。纪律委员会也可建议进行初级研讯。领港事务监督在收到纪律委员会的建议或初级研讯报告后,会按需要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再决定进一步的行动,而有关行动可包括委任调查委员会作进一步调查。

*调查委员会由一名律政司指定的律政人员或一名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定的司法人员担任主席,而该主席会由两名领港事务咨询委员会委员辅助。委员会会向领港事务监督提交报告,并可建议暂时吊销或取消领港员的执照。领港事务监督会对调查委员会的建议作最终决定,并决定应否公布有关报告**。如领港事务监督决定暂时吊销或取消领港员的执照或降低其执照级别,该领港员可就该项决定向法官提出上诉。

*对船长和高级船员是否适宜执行职务或其操守进行研讯(香港法例第478章)

不论是否发生海事意外,处长都可就持有证书/执照的香港高级船员不适宜执行职务、有失当行为、不能胜任职务或疏忽等问题,安排就其操守进行研讯(如确定召开海事法庭调查有关意外,便不会进行该类研讯)。研讯会由一名司法人员(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辅以一至两名裁判委员进行。主持研讯的人可撤销或暂时吊销合格证书/执照或谴责持有人,并须就个案向处长提交报告**。有关人士可就研讯结果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研讯会由独立组织进行,聆讯也会公开。

**有关报告为向公众公布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