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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五節
港口與船舶安全:《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條例》(第 582章)及正式採用《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作者:劉智鵬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與第 582章

美國的911事件令船舶與港口的保安意識大為提高,國際海事組織因而制定了針對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的措施。2004年,該組織在《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下正式落實《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ISPS) Code)。根據《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的規定,締約國政府、地方管理當局、航運和港口業界須合作偵查保安威脅,並採取預防措施防止保安事故。

香港於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海事處處長獲委任為指定代表,擁有執行該規則的權力。為此,本港制定《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條例》(第582章)(Merchant Shipping (Security of Ships and Port Facilities) Ordinance (Cap. 582)) ,當中所涵蓋的事項包括:

  • 經指定港口設施的指定(第 7 條)
  • 經認可的保安組織(第 8 條)
  • 檢查及控制船舶(第 10 條)
  • 檢查經指定港口設施(第 11 條)

港口保安:經指定港口設施

香港在實施《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前,各種處理國際業務的港口設施並無統一的保安標準。規則實施後,在設施、政策、員工和培訓方面的保安措施和標準均須符合規則的要求。香港目前有 33個經指定港口設施,包括貨櫃碼頭、油庫碼頭、內河碼頭、跨境渡輪碼頭、客運碼頭、船塢和發電廠碼頭。每個經指定港口設施均須按照各自的保安評估結果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Port Facility Security Plan (PFSP))。指定代表負責審核保安評估及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簽發符合聲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和年度稽核報告,以及更新證書。《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規定所有經指定港口設施必須定期進行保安演習和訓練。

根據《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在港口及到訪船舶方面的海上保安級別共分三級。船舶在駛往下一個港口前必須先向上一個停靠的港口取得保安聲明 (Declaration of Security),以證明其保安級別,從而確保國際港口的安全。

船舶保安

根據第582章,海上保安規定同時適用於香港註冊船舶和計劃進入香港水域的非香港註冊船舶。船公司必須就旗下每艘船隻委任一名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船隻必須具備核准的「船舶保安計劃」(Ship Security Plan) 和有效的「國際船舶保安證書」(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這些保安項目會由船旗國通過認可保安組織和港口國監督檢查監管。

船舶保安:海盜問題

因應2008年出現的索馬里海盜問題,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海軍自2009年起為香港籍船舶提供護航服務。護送艦隊通常以每小時10至12節的速度行駛,中國海軍主要保護較高風險的船舶(例如容易受到海盜攻擊的船舶、航行速度較慢及/或低乾舷的船舶),措施具有相當成效。隨着海盜的活動範圍從亞丁灣擴展到印度洋外海,護航服務亦於 2011 年作出改動。配備武裝的保安顧問可在船上駐守,但他們須以臨時方式受僱,並獲提供足夠的救生器材和住宿。[8]在這些保安措施下,香港籍船舶可以更安全地在國際海域航行。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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