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第2條規例的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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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一詞在相關香港法例中稱為「質量」
簡介
《商船(安全)(運載貨物)規例》(第369AV章)已經作出修訂,名稱亦被修改為《商船(安全)(運載貨物及油類燃料)規例》(下稱"該規例")。該規例已在2016年7月1日生效。該規例的第3A條已將《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第2條規例的修訂納入於其中,規例定明了指明人士(意即付運人)須為準備付運往海外的已裝填貨櫃驗證總重量,並作出聲明。
在第369AV章的第3A條中,"指明人士"是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在提單、海運貨單或同等的多式聯運文件上,指名為該貨物的付運人;及
- 就該貨物而言,該人已與船公司訂立運載合約,或已以該人的名義或代表該人,與船公司訂立運載合約。
在第369AV章的第3A條中,第(3)款定明有關的總重量須用以下其中一種方式驗證:
- 使用-
- 凡有關貨櫃的裝填,在某地方完成 - 該地方的主管當局所接納的設備;或
- 處長所接納的設備,
秤量整個該已裝填貨櫃;
- 將以下數字相加-
- 該貨櫃的皮質量;及
- 使用-
- 凡該貨櫃的裝填,在某地方完成 - 該地方的主管當局認可的方法;或
- 處長認可的方法。
秤量該貨櫃的內載物而取得的將要裝進該貨櫃的所有貨物及包裝物的質量,包括貨盤、墊貨板、其他包裝物料和穩固物料的質量。
以上規定並不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貨櫃-
- 以底盤或拖車運載;及
- 以車輛運上行駛短途國際航程的滾裝船舶。
在第369AV章的第3A條中,第(4)款定明如有關船舶的船長或有關貨運站營運者未有取得根據上述方式驗證的有關貨櫃的總質量,該船長及貨運站營運者,不得將該貨櫃裝載上該船舶。
附加規定
在2016年7月8日,海事處處長按《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第112A條的規定,經政府公告第3836號,公佈發出了「在香港境內的已裝填貨櫃總重量驗證指引」(下稱"該指引"),並在同日生效。該指引是根據第369章3A條的第7款而發出的,指引提供了已裝填貨櫃安全管理的指導。該指引可於此處下載。
規定的摘要
就任何準備付運往海外的已裝填貨櫃,付運人(指明人士)須
- 使用以下方法的其中一種來驗證已裝填貨櫃的總重量:
- 方法一: 將鎖上封條後的已裝填貨櫃進行秤重
- 方法二: 將貨櫃的皮質量及已裝填貨櫃中所有物件(包括貨物、包裝物料、繫固物料等)的質量相加
- 應用這方法的程序須經海事處處長批核,而批核會透過一個一次性的免費註冊過程來進行。
- 在以下情況,付運人需向海事處註冊:
- 付運人為香港的一個法定個體。
- 貨櫃在香港裝填及鎖上封條。(付運人可以是在香港以外註冊的商業個體。)
"方法二"使用者的註冊
- 註冊時需提交的文件:
- 內附註冊編號的批核信函會經電郵傳送給成功的申請者。
- 查閱已註冊的付運人名稱及註冊編號可從此處的查詢系統搜尋。
- 付運人應備存驗證總重量的計算記錄,以便日後提供作檢查之用。
- 註冊後,若需更新任何資料,可電郵至vgm@mardep.gov.hk。
- "已裝填貨櫃總重量驗證之方法二"指引可在此處下載。
-
經裝運單據向承運人作出已裝填貨櫃驗證總重量的聲明。
驗證總重量的聲明
- 付運人必需儘早提供該資料予承運人及貨運站營運者以供制訂裝載計劃之用。
- 聲明可以是一份獨立文件,亦可以是授予承運人的裝運指示的一部分。聲明可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數據處理(EDP)或其他電子傳送(如網站輸入)的方式遞交。
- 此處提供了一份獨立的貨櫃重量聲明書的樣本。
- 付運人並不需要向海事處提交聲明文件。
驗證總重量的誤差
VGM ≤ 10噸, 可接受的誤差: +/- 0.5噸
VGM > 10 噸, 可接受的誤差: +/- 5%最大操作總重量
已裝填貨櫃的總重量不得超過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操作總重量。
-
保留相關記錄1年。記錄可以電子形式保存。
記錄包括:
- 秤重報告 (方法一)
- 重量計算表 (方法二) (樣本可見此處)
- 聲明文件(如貨櫃重量聲明書)
簡介會的演示幻燈片
本處已於2016年7月前曾舉辦了多場簡介會。而該簡介會的演示幻燈片可於此處下載。
常見問題
請按此處閱讀常見問題。
查詢
如有查詢,可致電或電郵海事工業安全組,電話號碼 2852 4473 / 2852 4477 ,電郵地址vgm@mardep.gov.hk。關於該等規例的詳細資料,可在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