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地秤重公司有意取得本處的秤重設備認可,須提交以下申請資料予本處。

所需的申請資料

  1. 填妥的秤重設備認可申請表,申請表可在此處下載;
  2. 秤重公司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3. 將會用作秤重工作的秤重設備照片;及
  4. 過去一年內的秤重設備較準證明(包括詳細的誤差報告),較準所使用的測試重量須逐步遞增至50,000千克,較準證明書須由註冊專業工程師(機械或輪機暨造船學界別) 簽發。

秤重設備的校準

  1. 秤重設備的校準須在註冊專業工程師見證下進行。
  2. 校準時,須使用標準或認證的磅碼作為重量的比較基準。每2,000千克的重量間距,應進行一次校準的比較,直至達到最大的認可秤重量為止。
  3. 在校準進行至超越秤重設備的最大的認可秤重量的一半時,而校準的結果又良好(校準讀數的誤差不超過 +/- 50 千克)時,秤重設備可用來驗證重量處於已校準範圍內的荷載物。而該驗證後的荷載物可作為一驗證的重量,使用於剩下的校準工作中。
  4. 在校準的過程中,須拍攝照片記錄,以便連同較準證明書一併提交海事處。(照片要求 - 須在校準至 24,000千克及48,000千克,各拍攝一張秤重設備連同標準磅碼的照片。)
  5. 海事處若對任何校準結果有所懷疑,可要求該等校準按特定指示重做。

費用

整項申請、批准、網上發放資料及合規檢查並不收費。

提交申請

請把所需資料送交以下地址: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
海港政府大樓23樓2315室
海事處海事工業安全組

任何虛報或瞞報秤重設備的資料,意圖取得本處的認可,乃違法行為,一旦確認,本處將作出檢控並撤銷相關認可。

申請結果

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會視乎於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本處當前收到的申請數目。如有需要,本處會進行秤重設備及秤重文件的檢查以確保正常操作。若申請成功,申請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秤重設備的詳細資料如製造商、型號、編號、類型等將於海事處網頁內公佈以供公眾查閱。

簽發秤重報告

載貨貨櫃的總重量一經驗證完畢,秤重設備的營運者便應即時發出秤重報告給予要求提供該服務的人士(或其代表)。秤重報告的樣本可在此處找到。秤重報告應包含以下的資料:

  1. 秤重設備營運者的名稱(公司名稱) ,
  2. 秤重設備的認可編號,
  3. 秤重設備的安裝地址,
  4. 進行秤重的日期,
  5. 載貨貨櫃的編號,
  6. 貨櫃的封條編號,
  7. 載貨貨櫃的驗證總重量(VGM),
  8. 秤重設備操作員的姓名, 及
  9. 秤重設備操作員的簽署或營運人的公司蓋章。

秤重報告上的貨櫃驗證總重量(VGM)應與秤重設備打印出來的秤重單據上的貨櫃驗證總重量相同。如秤重單據上已包含了上述的資料,則該等秤重單據可被接納為秤重報告。雖然在符合上述條件下,兩種模式的秤重報告均可使用,但秤重設備的認可編號只可用於採用的VGM秤重報告上。秤重報告及秤重單據須保存最少一年。在需要時,可即時提供檢查。秤重報告及秤重單據可以電子形式儲存於電腦中。

認可資格的延續

年度校準

秤重公司須為已被認可的秤重設備由對上一次的較準日期起計的12個月內進行最少一次較準,證明書須由註冊專業工程師(機械或輪機暨造船學界別) 簽發。秤重公司須在認可期限到期日或之前安排秤重設備的校準。秤重設備的認可期限可在海事處網頁上的認可秤重設備列表中找到。海事處不會承認任何認可期限後進行的秤重。

校準完成後,秤重公司應立即利用電郵(或傳真)通知海事處,而證明書(由註冊專業工程師發出的) 連同校準時攝取的照片亦須在7天內經電郵或郵遞提交給海事處。任何延誤的校準或文件的遞交可導致認可被取消。

以下的情況必須立即知會海事處:

  1. 終止秤重服務。
  2. 遷移秤重設備
    (遷移後,需進行再校準。)
  3. 更換秤重設備主要部件(如重量量度及顯示儀)
    (需重新申請批核。)
  4. 秤重設備嚴重損毀
    (修理後,需進行再校準。)
  5. 秤重設備營運者的變更
    (需重新申請批核。)

通報渠道:

電郵:vgm@mardep.gov.hk
傳真:2543 7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