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意外調查(根據香港法例第281、313和548章進行)

海事意外調查部負責調查在香港水域內發生而涉及船舶的海事意外,以及在世界任何一處發生而涉及香港註冊船舶的海事意外。海事意外調查部首席驗船主任會審核較輕微意外的調查報告。至於嚴重和非常嚴重的意外,海事處處長(處長)會決定應否成立覆檢委員會研究報告所作的結論和建議,然後才作最終審核。報告通過審核後,海事意外調查部會把建議告知相關科別,以便其就負責範疇內的香港註冊船舶/領牌船隻事宜,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如涉事船舶是懸掛外國船旗,相關的船旗國主管機關會獲提供報告副本以供參閱。在個案的所有法律程序完成後,調查報告的摘要(載有從意外中汲取的教訓)及全文會上載至海事處網站。

初級研訊(根據香港法例第281章進行)

如香港註冊船舶發生非常嚴重的意外,處長可下令就事故進行初級研訊。他會委任一名或多名專業人員進行調查。獲委任人員擬備的研訊報告會連同處長的意見(包括處長建議的行動計劃和有關是否須要召開海事法庭的建議)提交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會接納/不接納報告的全部或部分結論/建議。海事處其後會採取跟進行動。如無須召開海事法庭,亦無任何法律程序正在進行,調查報告的摘要(載有從意外中汲取的教訓)及全文便會上載至海事處網站。

*行政長官可基於案情嚴重或公眾利益等理由而下令召開海事法庭。聆訊由一名司法人員輔以裁判委員進行。海事法庭會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法庭可暫時吊銷或取消有關海員的合格證書。行政長官可批准公布有關報告**,也可接納/不接納海事法庭的裁斷/建議。法例訂有重新聆訊和上訴的程序。

初級研訊(領港)(根據香港法例第84章進行)

對於涉及香港水域內領港事宜的事故,如屬輕微意外,領港事務監督可委任紀律委員會處理;如屬嚴重意外,則可下令根據《領港條例》進行初級研訊。紀律委員會可建議向領港員發出警誡、書面警告或書面譴責,又或降低領港員的執照級別,但為期不得超過12個月。紀律委員會也可建議進行初級研訊。領港事務監督在收到紀律委員會的建議或初級研訊報告後,會按需要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再決定進一步的行動,而有關行動可包括委任調查委員會作進一步調查。

*調查委員會由一名律政司指定的律政人員或一名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定的司法人員擔任主席,而該主席會由兩名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委員輔助。委員會會向領港事務監督提交報告,並可建議暫時吊銷或取消領港員的執照。領港事務監督會對調查委員會的建議作最終決定,並決定應否公布有關報告**。如領港事務監督決定暫時吊銷或取消領港員的執照或降低其執照級別,該領港員可就該項決定向法官提出上訴。

*對船長和高級船員是否適宜執行職務或其操守進行研訊(香港法例第478章)

不論是否發生海事意外,處長都可就持有證書/執照的香港高級船員不適宜執行職務、有失當行為、不能勝任職務或疏忽等問題,安排就其操守進行研訊(如確定召開海事法庭調查有關意外,便不會進行該類研訊)。研訊會由一名司法人員(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輔以一至兩名裁判委員進行。主持研訊的人可撤銷或暫時吊銷合格證書/執照或譴責持有人,並須就個案向處長提交報告**。有關人士可就研訊結果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研訊會由獨立組織進行,聆訊也會公開。

**有關報告為向公眾公布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