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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二节
海事处的发展:改善与革新
作者:刘智鹏

污染控制小组:外判服务提高成本效益

海事处污染控制小组在2005年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在此之前,收集及清理海上垃圾的服务由私人承办商和政府双方负责。五个承办商负责提供清洁船及清理人员,在指定区域或地区执行清理海上垃圾的服务,而海事处则指派部门员工驾驶垃圾清理船「海洁号」(Sea Cleaner Class)清理其他香港海域的垃圾。换言之,当时的海上清洁服务由海事处及外判商共同提供。

2005年后,海事处决定将海上清洁服务全面外判,并采用以表现为基础的制度来监察承办商的工作,例如以「清洁指数」作评估标准。在新外判安排下,海事处将原先分散的小型承办合约整合为两份大型的承办合约,负责整个香港水域的清洁工作,而政府也将辖下的「海洁号」租给承办商使用。海事处人员负责监察承办商的工作,确保他们的表现达标。

海事处在2005年将海上油污清理服务外判给私营的油污处理公司。如遇到第一级(少于500吨)溢油事故,承办商须派出油污控制船只和专业人员处理;如遇到第二级(介乎500至2,000吨)或第三级(超过2,000吨)的溢油事故,承办商便须向私人机构和/或海外油污处理公司寻求协助。

为了符合《2000年有毒和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Protocol 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to Pollution Incidents by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2000)的规定,《海上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应急计划》(Maritime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HNS) Spill Response Plan) 于2011年10月正式生效。在此计划的规定下,海事处的污染控制小组负责清理经处理的海上有毒有害物质残余物。

为了符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1990) 的规定,当局就珠江口可能发生的严重溢油事故制定了《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2008年9月,香港海事处、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和澳门港务局签署《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合作安排》(Pearl River Estuary Regional Maritime Oil Spill from Ship Response Co-operative Arrangement)。一旦珠江口发生船舶严重溢油事故,各方将以该计划作为区域合作的行动指引。此外,各方也同意在应急措施方面互相配合,共用资源。

图 1:垃圾清理船「海洁号」

图 1:垃圾清理船「海洁号」

图 2:油污回收船「海事 59」

图 2:油污回收船海事 59

海港巡逻组:从「小组」升格为「组」

海港巡逻组于1997年4月成立,最初设于油麻地海事分处,职责是支援船只航行监察中心管理香港水域,以确保各水道交通畅通,以及航运和港口运作安全。此外,海港巡逻组负责执行前海港巡逻小组和大部分海事分处规管内河船及本地船只的职务,并执行海事法例及检控违规船只。[7]

新组别成立后,海事处统一管理辖下的巡逻船资源,大大提升海港巡逻服务的效率。海港巡逻组负责监督各个海事分处的巡逻工作,有效调配巡逻船及相关员工,也有效促进了各区巡逻资源的灵活调配。

此外,通过更具弹性的船只调度安排,新成立的海港巡逻组既可更有效地管理海上船只航行,也可更迅速地应对海上事故。

图3:海港巡逻组大角咀办事处

图3:海港巡逻组大角咀办事处

为了提高业界的航行安全意识,海港巡逻组在2005年首度举办「海上航行安全研讨会」,并且自 2006 年 1 月起,除每年举办「海上航行安全研讨会」外,也于每年泳季来临前与香港警务处及康乐文化事务署合办「水上活动安全研讨会」。海港巡逻组在2009年8月通过内部改组,从牌照及关务组接管西贡及大埔区的海上巡逻工作,从此香港水域内的巡逻工作统一由海港巡逻组负责。

在 2011 年 4 月,海港巡逻组的行动中心正式升格为指挥中心,办公时间亦由每日9小时延长至每日16小时。随着人手进一步增加,海港巡逻组指挥中心在2013年4月起全面24小时运作。

公众货物装卸区:开放招标

管理重整

1996年,为引入一套公开、公平且经济上可行的制度,以分配公众货物装卸区的泊位,海事处提出分阶段改革装卸区的管理事宜。在 1998 年以前,泊位根据许可证制度以先到先得的原则分配。改制后,经营者须通过局限性投标,签订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合约租用泊位;而未有出租的泊位则会以公开投标的方式分配。租约届满时,当局会再次进行招标,重新分配公众货物装卸区的泊位。第一次招标工作于1997年年底展开,泊位租用期为三年,月租逐年调整。到了2011年,合约租期延长至五年。

1999年,当局实施操作区许可证制度,取代了陆上作业所需的各种许可证。持有操作区许可证的泊位承租人可在缴交月租后使用与其承租泊位相邻的货物装卸坪。

运作情况

经营者可租用公众货物装卸区内与其泊位相邻的陆上区域,作货物装卸用途。在取得操作区许可证后,经营者无须支付额外费用,即可设置货柜办公室、休息棚和活动岸上吊机、使用叉式起重车堆叠货物、存放货物,以及进行其他与处理货物相关的活动。

公众货物装卸区内经营者众多,处理的货物也各有不同。他们处理的货物主要分为离岛货运、一般杂货、可再造物料、散装货物和货柜五大类。污染货物(例如废纸、泥沙、碎石和水泥等)则在特定泊位处理。

由于经营者对柴湾公众货物装卸区和上环公众货物装卸区的泊位不感兴趣,上述两个装卸区在1997年首度招标结束后关闭。直至2003年,受「中环及湾仔填海计划」影响,当局须关闭湾仔公众货物装卸区,因此海事处重新开放柴湾公众货物装卸区,以安置经营者。2011年,观塘及茶果岭两个公众货物装卸区因「东南九龙发展计划」关闭后,有六个公众货物装卸区(西区、昂船洲、柴湾、蓝巴勒海峡、屯门和新油麻地)仍然运作。

注释

  • [7]
    海事处布告1997年第58号,19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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