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主任
- 主要職責
(a) 執行與香港水域範圍內進行的海事工業工程有關的法例規定和安全工作守則;
(b) 調查在香港水域範圍內進行海事工業工程時違反相關法例規定的個案,並處理檢控工作;
(c) 就鍋爐及壓力容器的安全事宜提供技術協助和意見,並檢查危險品設施;
(d) 就政府船塢內的船舶維修工作和機械設施提供安全監測及技術支援;以及
(e) 推廣職業安全和健康。 - 入職條件
(a) (i) 持有海事處處長承認的遠洋蒸氣機船及/或遠洋內燃機船一級(輪機師)適任證書;或
(ii) 取得海事處處長承認的相關工程師學會正式會員資格;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
(c)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 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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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升機會
職級
薪級
高級船舶安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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