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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港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船東/代理人須留意以下資料:

  1. 關務手續
  2. 在香港使用訪港遊艇/遊樂船隻
  3. 人手編配和船員資格證明
  4.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
  5. 遊艇會和船會
  6. 出港手續
  7. 郵寄"到達通知書"
  8. 通訊設備
  9. 啓航前與本地聯絡人聯繫
  10. 熱帶氣旋
  11. 海 圖
  12. 遇上緊急情況

1. 關務手續

  1. 如未獲海事處處長允許,任何船隻均不可進入香港水域。訪港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船東須在該船隻進入香港水域前不少於24小時向海事處以書面提供到達前知會 申請允許。訪港遊艇/遊樂船隻的到達前知會須提交到海事處船隻航行監察中心(航監中心)。
  2. 須為進入香港水域的訪港遊艇/遊樂船隻辦妥 衞生署入境事務處 和海事處的關務手續。如需貨物清關旅客清關的資料,請瀏覽香港海關的網頁。
  3. 訪港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船東/代理人須在船隻到港後 24 小時內,向海事處任何一間 海事分處 申報船隻到港事宜。申報船隻到港時,須提交"一般事項申報表"( MD 510 表格 )、船隻的註冊證明書、經入境事務處蓋印的船員名單(載於 ID 207A 表格),以及上一個停靠港當局簽發的出港證。申領到港證須繳付訂明費用港幣 58 元。

2. 在香港使用訪港遊艇/遊樂船隻

  1.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F)第8條,除非獲海事處處長允許,否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的遊艇/遊樂船隻不得在香港水域內航行。如運作上有此需要或符合 特訂規定 下在香港水域航行作樂,訪港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船東可申請在香港水域內航行的允許。申請人遞交申請時,須出示就船隻在香港水域內作業所簽發的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單,而有關保險的保額不得少於港幣500萬元。
  2. 如訪港遊艇/遊樂船隻在連續365天的期間內停留在香港水域內超過182天,必須按照《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 548 章,附屬法例 D )的規定申領牌照。
  3. 為船隻申請允許在香港水域內航行或 申請遊樂船隻牌照的手續,可在任何一間海事分處辦理。申請人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預早遞交申請。

3. 人手編配和船員資格證明

  1. 根據第548章附屬法例F第11條,所有船隻(包括訪港遊艇/遊樂船隻)當處於香港水域內時,須載有人數足夠的合資格船員執行所需職務,以確保船隻及其他港口使用者的安全。
  2. 凡獲允許在香港水域內航行的訪港遊艇/遊樂船隻,所載船員人數須達到適用於其船隻大小和裝備的最低安全人手編配水平。在所有情況下,船上均須載有不少於一名合資格的操作人員,而他們須持有有關政府當局簽發或認可的航海資格證明。為船隻申請允許在香港水域內航行時,須提交合格證明書(所有頁面)的副本一份。海事處處長如認為有需要,可要求申請人接受本地知識及/或航海知識測試。
  3. 以下證明書可獲接受為航海資格證明(下文所列並未涵蓋所有證明書,其他可證明操作人員具備同等資格的文件亦可獲考慮):
    1. 獲海事處承認並由主管機構根據《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為遠洋或沿岸航程的船長、大副或導航值班高級船員所簽發的合格證明書(有關合格證明書持有人須通過本地知識測試)。有關名單見海事處網頁;
    2. 由主管機構或港口當局簽發的操作人員證明書(如海事處處長認為有需要,有關操作人員須通過本地知識及/或航海知識測試);以及
    3. 英國皇家遊艇協會/英國海事部沿岸/離岸/遠洋遊艇船長合格證明書(有關船長須通過本地知識測試)。
  4. 遊樂船隻操作人所持有的合格證明書,必須是有效並適用於獲允許在香港水域內航行船隻的長度和引擎功率。

4.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

船隻航行監察中心 (呼叫信號為" MARDEP ")會持續守聽甚高頻頻道 02、12、 14、 63 及 67 。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在香港或鄰近水域航行時,可從船隻航行監察中心獲取航行資料。

5. 遊艇會和船會

香港不少地區均設有遊艇會和船會,交通方便,提供社交、康樂、停泊和維修設施。訪港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船東/代理人應在船隻停靠本港前聯絡本地遊艇會或船會,以取得最新資料和為船隻作好停泊安排。在香港廣受歡迎的船會和遊艇會臚列如下:

大埔船會有限公司

6. 出港手續

  1. 遊艇/遊樂船隻駛離香港水域前須先領有出港證。
  2. 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船東/代理人須到任何一間 海事分處 提交"一般事項申報表"( MD 510 表格 )、船隻的註冊證明書和" 啟航通知 "。
  3. 申領出港證須繳付訂明費用港幣 58 元。出港證一經簽發, 72 小時後即告失效。遊艇/遊樂船隻的出港證簽發後,如預定離港航程押後超過 72 小時,船長/船東/代理人須重新申領出港證;如預定離港航程取消則須通知 海事分處

7. 提供"到達通知書"

  1. 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船東/代理人須向海事處提供" 到達通知書 ",報知船隻已到達目的地。
  2. 如遊艇/遊樂船隻駛往公海、澳門或其他鄰近香港的內地沿岸港口,則無須寄回"到達通知書",原因是香港海事處假定該等船隻通常只是短暫離開香港。

8. 通訊設備

香港海事處處長統籌北緯 10° 以北、東經 120° 以西水域範圍內的一切 搜救行動 。任何搜救行動的成敗均取決於能否掌握遇險船隻位置的資料,明白此點至為重要。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務須確保船上的通訊設備保養得宜,時刻操作正常。

9. 啟航前與本地聯絡人聯繫

在" 啟航通知 "第 (10) 項所填報的本港聯絡人如發現遊艇/遊樂船隻逾時未達目的地,或擔心船隻可能出現安全問題,便會直接向海事處報告。因此,向本地聯絡人提供的航行資料應盡量詳盡。準確詳盡的航行資料有助救援人員在海上搜救行動中迅速救人。

10. 熱帶氣旋

本港所處地區內的熱帶氣旋多為強烈熱帶氣旋,風力往往超過每小時 150 公里 。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一經發出,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務須盡早採取預防措施。欲知最新的熱帶氣旋和天氣消息,可瀏覽 香港天文台 網頁。

11. 海 圖

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務須攜帶預定航程所需的最新海圖和航海刊物上船。有關中英雙語刊印的海圖和航海刊物詳情,可瀏覽海事處 海道測量部 網頁。

12. 遇上緊急情況

如船隻遇上緊急事故、意外或受困,應以甚高頻道02、12、 14、 63、 67,或撥電2233 7801或2233 7808向船隻航行監察中心報告。你亦可立即致電2233 7999聯絡海上救援協調中心,並交代緊急事故的詳情(只有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