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主任
- 主要职责
(a) 执行与香港水域范围内进行的海事工业工程有关的法例规定和安全工作守则;
(b) 调查在香港水域范围内进行海事工业工程时违反相关法例规定的个案,并处理检控工作;
(c) 就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事宜提供技术协助和意见,并检查危险品设施;
(d) 就政府船坞内的船舶维修工作和机械设施提供安全监测及技术支援;以及
(e) 推广职业安全和健康。 - 入职条件
(a) (i) 持有海事处处长承认的远洋蒸气机船及/或远洋内燃机船一级(轮机师)适任证书;或
(ii) 取得海事处处长承认的相关工程师学会正式会员资格;以及
(b) 符合语文能力要求,在综合招聘考试两张语文试卷(中文运用及英文运用)中取得“一级”成绩,或具备同等成绩;以及
(c) 在《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测试取得及格成绩。
- 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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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机会
职级
薪级
高级船舶安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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