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有些貨物裝卸工作會於繫泊浮泡或錨地的船隻上進行,此作業模式稱為"中流作業"。香港有 11 個" A 級"繫泊浮泡和 4 個" B 級"繫泊浮泡,大部分設於香港港口之內,供商用船隻使用。繫泊浮泡是海事處所擁有及去管理,因此統稱該類設施為政府繫泊浮泡。

" A 級"繫泊浮泡供長度不超過 183 米的船隻使用," B 級"繫泊浮泡供長度不超過 137 米的船隻使用。

船隻必須以錨鏈繫於政府繫泊浮泡上。錨鏈承受船隻重量時,輔助繫纜和解纜的索眼須時刻保持鬆動。貨運駁船獲准靠泊中流的船隻,但所靠泊的主船的任何一邊,不可有多於3艘船隻並列停放。

商用船隻如欲租用政府繫泊浮泡,可與船隻航行監察中心聯絡(電話﹕(852)2233-7808;傳真﹕(852)2858-6646)。

政府繫泊浮泡的租用和編配程序

  1. 船東、船舶代理人和船舶租賃人如欲獲編配政府繫泊浮泡,可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請:
    1. 如欲獲編配港口繫泊浮泡,須以 繫泊浮泡申請表 提出申請;申請表須以傳真(號碼:2858 6646)方式送交船隻航行監察中心(航監中心)。提交申請前務須填妥各項資料,其後如有任何修訂,須以同一款表格提出,並須加上"修訂本"此標題。
    2. 在船舶預計到達時間48小時前提出的政府繫泊浮泡申請,概不受理。每天可供申請的時段有兩個,首段為1000時至1700時;次段為1800時至0900時。航監中心會於約1000時及約1700時編配浮泡。
    3. 政府繫泊浮泡費按《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的規定收取,由航監中心作出的浮泡編配安排正式生效(見下文(f)段)起計算,直至船舶最終騰空浮泡為止。
    4. 正使用政府繫泊浮泡的船舶如欲暫離浮泡待稍後再行使用,必須盡快以傳真方式呈請航監中心批准。此外,有關船舶暫離浮泡前也須以甚高頻無線電作出通知。
    5. 如欲展期使用政府繫泊浮泡,須在原訂預計離開浮泡時間的至少4小時前,以 展期使用浮泡申請表經傳真方式向航監中心提出申請。.
    6. 一般而言,政府繫泊浮泡的編配一經航監中心以傳真方式覆實申請人,即視作正式生效。
    7. 申請人如拒絕接納航監中心編配的政府繫泊浮泡,可在獲編配浮泡後的一個小時內,以傳真方式發出不接納所編配繫泊浮泡通知書.
  2. 每年五月,海事處處長都會在颱風季節開始前發出佈告,詳列船舶正在使用的政府繫泊浮泡必須清除錨鏈及以最大動力行駛的主推進器在備用狀態。
  3. 在一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發出後,船舶如正使用在海事處佈告上的政府繫泊浮泡,又或正使用"B"級浮泡且船身長度逾113米,便會獲發離開通知書。船舶必須遵照此等通知書行事,在三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發出後的兩個小時內離開政府浮泡。
  4. 在三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發出後,航監中心在正常情況下不會接納船舶申請政府繫泊浮泡作一般用途,也不會編配浮泡,但遇有船舶正在船塢維修或本身沒有推進器等特殊情況則除外。在此等情況下,船舶如能以適當錨鏈繫固於浮泡,且符合相關的船舶長度限制,可申請使用可供使用的浮泡。此處所謂適當錨鏈,是指錨鏈能符合船級社對噸位及大小相若船舶所作的錨鏈規定。
  5. 海事處會向使用政府繫泊浮泡的船舶收取繫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