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合資格人士"為一名具能力為船上密閉空間(或圍封空間)進行的"工程"作出風險評估、以及就安全措施提供建議給予負責批發工作許可的工程負責人的人士。為密閉空間中的空氣進行測試為風險評估的一部份。"合資格人士"執行空氣測試,並在測試後簽發"空氣測試證明書"。

一名人士如持有附註中所示的資格及"相關經驗"可被承認為一名"合資格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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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工程"指 (a)船隻的修理, (b)船隻的拆卸, (c)貨物處理, 或(d)海上建造工程。
  2. 資格類別:
    1. 一名"認可人士" (一名獲海事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2012 危險品(船運)規例》(第295F章)第4條批准的人士。);
    2. 一名獲消防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批准的人士;
    3. 一名具處長發出或認可的二級甲板高級船員(遠洋輪)或以上的適任證書的持有人;
    4. 一名具處長發出或認可的二級輪機師(遠洋輪)或以上的適任證書的持有人; 或
    5. 一名勞工處處長認可可執行《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第59AE章)中"合資格人士"職務的人。
  3. "相關工作經驗"意指在以下工作崗位服務不少於一年及期間從事密閉空間工作風險評估時取得可被證明的經驗;
    1. 遠洋輪船上的高級甲板或輪機師船員; 或
    2. 在石油碼頭、修船廠或貨櫃及貨運碼頭擔當安全主任、操作監督或以上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