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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驗船師的授權及承認
-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該條例")第 7 條,海事處處長可以書面形式特許任何並非公職人員的人或任何屬某類別人士而並非公職人員的人,在他認為合適並在該項特許中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的規限下為驗船師,以施行該條例。該獲特許人士須為獨立的特許驗船師或獲委任的船級社(即特許機構)聘用的特許驗船師。
- 根據該條例第 7A 條,海事處處長可為着為施行該條例而對任何本地船隻進行任何檢驗或批准任何圖則的目的,以書面形式在他認為合適的條件(如有的話)的規限下承認任何政府當局。該等政府當局稱為獲承認的當局。
- 特許驗船師、特許機構和獲承認的當局的名單(不時修訂)已於海事處網站公佈︰ http://www.mardep.gov.hk/filemanager/en/share/pub-services/pdf/lvs_list.pdf
註:「合資格驗船師」就對任何本地船隻進行的任何檢驗或批准任何本地船隻的圖則而言,指(a)特許驗船師;或(b)獲承認的當局。
批准圖則和檢驗船隻
- 合資格驗船師可按照特許或承認中指明的服務範疇,為指明類別的本地船隻批准圖則和進行檢驗。有關服務範疇載於上述海事處網站。
- 任何須符合《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G)第 3部和第4部規定的本地船隻船東或其代理人,可委聘合資格驗船師為船隻批准圖則和進行檢驗。
委聘通知書和檢驗聲明
- 本地船隻的船東或其代理人倘委聘合資格驗船師為船隻批准圖則和進行檢驗,須填妥「委聘通知書」表格。該表格須由有關合資格驗船師妥為簽署以示接受委聘。船東或代理人在作出委聘後,須盡快並於有關合資格驗船師執行批准圖則或檢驗的工作前,把填妥和簽妥的「委聘通知書」表格送交海事處本地船舶安全組,把該項委聘通知海事處處長。
- 合資格驗船師為本地船隻批准圖則,或進行檢驗並認為滿意後,須於完成有關工作的日期後14天內,按指明格式簽發「檢驗聲明」,並連同全部所需文件和記錄一併提交海事處本地船舶安全組。
複驗
- 根據該條例第7和7A條,海事處處長可複驗由合資格驗船師進行的任何檢驗或核准的任何圖則。
查詢
- 如有查詢,請聯絡海事處高級驗船主任/本地船舶安全(電話:2852 4430;傳真:2542 4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