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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船及申領新牌照船隻

  • 建造在 本地船隻檢驗 - 一般 中所列任何種類的船隻之前,船隻擁有人 / 船廠須向海事處牌照及關務組遞交初步申請,詳述船隻擬營運情況,並具備總佈置圖,以供評估。倘若申請 被接納 ,本地船舶安全組便會通知船隻擁有人 / 船廠遞交所需圖則和相關資料,以供審批。在開始建造船隻前,這些圖則必須預先獲得批准。因此,船隻擁有人 / 船廠宜在建造船隻前及早遞交申請。
  • 低風險 船隻 (如所有第 II 類別船隻( 石油運輸船,有毒液體物質運輸船及危險品運輸船除外 ),所有第 III 類別船隻及那些 運載乘客以收取租金或報酬的第 IV 類別船隻 ) 的船體結構和機器等 ,除了由 海事處 人員外也可經 獲承認的人士或機構進行 檢驗 。獲承認的機構即特許 驗船師 (AS),特許 機構 (AO) 及獲承認的當局 (AO) 。

    船隻擁有人 / 船廠仍須把經 認可 船級社審批的圖則遞交海事處,以供批准。除圖則審批外,這些船隻在建造期間亦須由海事處檢驗。有關規定的詳情,可向高級驗船主任 / 本地船舶安全查詢。
  • 第 III 類別 木製船隻 及舷外機開敞式舢舨 等毋須經圖則批准或建造檢驗,但須在領牌前接受水上安全檢驗。

現有船隻

  • 所有現時在香港領牌的商用船隻在續牌前必須接受檢驗。驗船須視乎船隻種類、營運水域而決定每年、每兩年或每三年進行,時間通常與驗船證明書/檢查證明書的有效期或批註證書的期間配合。

符合《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及工作守則

  • 在簽發牌照及證書之前,不論是新船及現有船隻均必須符合《商船( 本地船隻)( 安全及檢驗) 規例 》及工守則的有關要求。

驗船申請表

表格 表格號碼 下載 附注 傳真申請 遞交處
申請船舶圖則批准、檢驗及/或再度檢查 MD 610
(檢驗表格六號乙)
共2頁
(可輸入資料的PDF表格)
不接受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
海港政府大樓 23樓
本地船舶安全組
查詢電話: (852) 2852 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