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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隻如須在香港水域運作,必須先領有屬 《 商船 ( 本地船隻 )( 證明書及牌照事宜 ) 規例 》 (第548 章,附屬法例D ) 查看附表1 所訂明適當類別及類型的證明書和牌照。除非以下指引說明船隻無須先接受驗船便可獲發擁有權證明書和運作牌照,否則船東為船隻申請審批圖則、安排驗船、申領擁有權證明書和運作牌照前,必須先向海事處處長申請"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申請人於遞交申請前請閱讀相關指引。

下載申請指引及表格:

第 I 、第 II 及第 III 類別船隻(不包括遊樂船隻)

第 IV 類別船隻(遊樂船隻)

其他申請表格也可於互聯網下載: 可供下載的表格

遞交申請

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和 查看費用 可交往任何一間 海事分處 ,惟以下事宜須於中區海事分處辦理:

  1. 為外國船舶申領臨時牌照以便於指定期間內在香港水域運作;
  2. 為石油運輸船申領證明書和牌照;以及
  3. 石油運輸船擁有權轉讓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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