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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隻進港前須向海事處處長提供下列資料

  1. 船隻的船名
  2. 船隻的呼叫信號或海事處參考編號
  3. 船隻的國旗
  4. 船隻的類型
  5. 船隻的總噸位
  6. 船隻的總長度(以米為單位)
  7. 船員(包括船長)的人數
  8. 在香港水域內停靠的目的及到達時擬停泊的泊位
  9. 船隻在到達時的預計最大吃水深度(以米為單位)
    1. 影響船隻的操縱性能或適航性的任何欠妥之處
    2. 船隻的任何特殊狀況
  10. 船隻所載的危險貨物(包括放射性物料)的數量及類別(如適用的話)
    1. 船隻的香港代理人名稱(如沒有委任代理人,填寫"無",並説明是否會委任代理人,或船長是否會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
    2. 船隻船長的姓名
  11. 如需要領港員,説明擬使用的領港員登船區
  12. 預計船隻到達泊位或擬使用的領港員登船區的時間(以"年/月/日/時/分"表示)
  13. 上一個停靠港口(説明港口名稱及所屬國家或地區)
  14. 船隻到達時預算其最高點在水缐以上的高度 (以米為單位)
  15. 保險單或彌償安排提供者的名稱
  16. 任何其他有關資料(如適用的話)

(詳情請參閱根據《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第60條為獲允許進入香港水域而發出的知會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