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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隻進港前須向海事處處長提供下列資料

  1. 船隻的名稱
  2. 船隻的呼叫信號或正式編號(在沒有呼叫信號的情況下)
  3. 船隻
  4. 船隻的類型
  5. 船隻的總噸位
  6. 以米表示的船隻總長度
  7. 包括船長在内的全體船員人數
  8. 在香港停靠的目的和船隻到達時擬停泊的泊位或碇泊處
  9. 船隻到達時以米表示預計的最大吃水
    1. 任何影響船隻的操縱性能或適航性的欠妥之處
    2. 船隻的任何特殊狀況
  10. 船上所運載危險品(包括放射性物料在内)的數量及類別(如適用的話填寫"無")
    1. 船隻的香港代理人名稱(如沒有委任代理人,填寫"無",並説明是否會委任代理人,或船長是否會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
    2. 船隻船長的姓名
  11. 如需要領港員,説明擬使用的領港員登船區
  12. 預計到達擬使用的領港員登船區的時間(以"年/月/日/時/分"表示)
  13. 上一個停靠港口(説明港口名稱及所屬國家或地區)
  14. 船隻到達時預算其最高點在水缐以上的高度,以米表示
  15. 任何其他有關的資料

(詳情請參閱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第6A條為獲允許進入香港水域而發出的到達前知會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