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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隻進港前須向海事處處長提供下列資料
- 船隻的名稱
- 船隻的呼叫信號或正式編號(在沒有呼叫信號的情況下)
- 船隻
- 船隻的類型
- 船隻的總噸位
- 以米表示的船隻總長度
- 包括船長在内的全體船員人數
- 在香港停靠的目的和船隻到達時擬停泊的泊位或碇泊處
- 船隻到達時以米表示預計的最大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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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影響船隻的操縱性能或適航性的欠妥之處
- 船隻的任何特殊狀況
- 船上所運載危險品(包括放射性物料在内)的數量及類別(如適用的話填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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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隻的香港代理人名稱(如沒有委任代理人,填寫"無",並説明是否會委任代理人,或船長是否會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
- 船隻船長的姓名
- 如需要領港員,説明擬使用的領港員登船區
- 預計到達擬使用的領港員登船區的時間(以"年/月/日/時/分"表示)
- 上一個停靠港口(説明港口名稱及所屬國家或地區)
- 船隻到達時預算其最高點在水缐以上的高度,以米表示
- 任何其他有關的資料
(詳情請參閱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第6A條為獲允許進入香港水域而發出的到達前知會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