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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門大橋高度限制區水道往來船隻吊機高度/吊臂長度限制

  1. 凡船上吊機高度/吊臂長度達 35 米 或以上的本地船隻,一律禁止進入、通過或停留在《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 548 章,附屬法例 F )第 19(2) 條和《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 313 章,附屬法例 A )附表 5 第 14(b) 段所指明的汲水門大橋高度限制區
  2. 為標示船上吊機高度/吊臂長度達 35 米 或以上,船東必須確保船上吊機/吊臂頂端 6 米 長的部分髹上紅白間條紋。標記細則見於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