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海事處

一艘符合以下規定的船舶,可在香港註冊﹕

  • 船舶的過半數權益由一名或超過一名"合資格的人"擁有,或由一個身為合資格的人的法人團體以轉管租約方式營運;
  • 沒有在其他地方註冊;及
  • 船舶不屬於下列類別(2005年9月16日憲報第4653號公告):
    1. 用來裝載石油產品或危險貨物的非自航躉船,而上述石油產品或危險貨物均屬於《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件I、II或III涵蓋範圍內的任何物質;
    2. 居住躉船;
    3. 漁船;
    4. 用作加工海洋生物資源的船舶,包括鯨加工船、魚品加工船和 水產養殖船;
    5. 用作研究、考察或測量的專用船;
    6. 專在某國境內水域(香港和內地水域以外)服務而又不會駛出 大海的非公約船舶;
    7. 以核能推進的船舶;或
    8. 移動式近海鑽井裝置。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