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船舶抵押人(船東)訂立的文書,作為向抵押權人履行義務的保證。船舶一經註冊,無論屬於臨時註冊或正式註冊,均可加註抵押。抵押註冊必須使用指明格式(表格RS/M1,A3尺寸)。
抵押的優先權按遞交並獲接納註冊的日期和時間而定,而非按實際的抵押文書日期而定。
抵押的移轉
抵押可移轉給有權記錄為抵押權人的任何類別人士,即個人、多個共同行動的人及法人團體。抵押權人以指明格式(表格 RS/M3)或當時情況容許下最接近的格式簽立抵押文書後,移轉即告生效。聯名抵押權人的移轉必須由有關各方簽署文書,法人團體的移轉必須以其法團印章簽立。
抵押不得作部分的交易,只有整分權益的抵押才可移轉。
解除抵押
註冊紀錄冊上會留有抵押註冊的記錄,直至船舶註冊官接獲已經解除抵押的通知為止。抵押權人須提交指明格式(表格 RS/M2)的解除抵押備忘錄連同抵押文書正本。由法人團體簽立的解除抵押備忘錄必須蓋上其印章。解除抵押的日期和時間便會記入註冊紀錄冊。
以指令終止船舶註冊的抵押處理
當船舶根據該條例終止註冊,如紀錄冊上的任何現有記項關乎該船舶或該船舶任何份額的未解除註冊抵押,均不受此項終止影響。
終止船舶註冊 — 抵押權人同意書
每名註冊抵押權人以至擬自願終止船舶註冊的船東,均可以指明格式的同意書(表格 RS/C4),終止船舶註冊的抵押處理。
抵押註冊的相關表格可於海事處網頁下載 https://www.mardep.gov.hk/tc/forms/index.html#register。
如需更詳盡資料,請參閱 "船舶註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