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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

船名

根據《商船(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415 章),每艘香港註冊船舶必須有一個以英文字母組成的名稱,船名內可包括數字或附加中文名稱,但中英文名稱須各自成一獨立名稱。不准只有 中文名稱,而註冊時中文名稱不應超過六個字位 。

如有下列情況,註冊官可不批准建議的船名:

  • (a) 該名稱已是某註冊船舶的名稱;
  • (b) 該名稱與某註冊船舶的名稱相類似,以致可能導致欺騙;或
  • (c) 該名稱在香港註冊並不適當。

預留船名

申請預留擬於香港註冊的船名,須由合資格的人以指明格式(表格 RS/A7)提出,而合資格的人是船東或船東為此目的而授權的人士。

以下文件應連同申請表一併提交:

  • (a)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個人申請適用);或
  • (b) 公司註冊證明書副本(公司申請適用);或
  • (c) 已簽署及蓋章的"授權表格"( MD 652 )(倘表格由公 司董事或公司秘書以外的人員填寫)。

預留船名的有效期為三年。

船舶標記

船舶的英文或中英文名稱,必須標記在船首兩旁。船名和船籍港( HONG KONG )必須永久及明顯地標記在船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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