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管租約(光船租賃)註冊所需文件

*臨時註冊並非正式註冊的先決過程。

所需文件 需提交 備註
船舶註冊申請書 (Form No. RS/A1 MD 638)

OSS(網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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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影印副本1

  • 附件可透過網上系統OSS或經指定的電郵地址提交
由光租人作出之擁有權聲明 (Form No. RS/D6 MD 646)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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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影印副本

  • 請附上由光租人及船東簽署並同意該船舶在香港註冊的完整租約副本
授權表格 (Form No. MD 643) 掃描副本
或 影印副本
 
船東的身份證明文件
身份證(個人船東)或公司註冊證明書或非香港公司登記證明書(公司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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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影印副本
 
船舶光租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公司註冊證明書或非香港公司登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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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影印副本
 
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公司註冊證明書或非香港公司登記證明書(公司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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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影印副本
 
標記證明書或聲明書 (Form No. RS/S1 MD727) 掃描副本
或 影印副本
 
驗船證明書 (COS) (Form No. SUR59E MD724) 掃描副本
或 影印副本
 
註銷證據(適用於現轉籍至香港的船舶)
*可接受的證據包括 :
  • 由前一註冊處發出的註銷證明書,或
  • 由前一註冊處發出的註銷批准證明文件,或
  • 現船東向現註冊處申請的"註銷船舶登記申請書"副本
掃描副本
或 影印副本
  • 不適用於新建船舶及不經買賣只轉旗的船舶
主權文件
  1. 建造證明書(新建船適用)
  2. 賣契(買賣船適用)
  3. 法院命令(拍賣船適用)
  4. 所有權證明書(由現註冊處發出;適用於轉旗而沒有 改變所有權的船舶)
正本
  • 若進行臨時註冊,可接受主權文件及授權書副本。
  • 若船東不解除現時註冊的抵押,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船舶轉為香港註冊船舶的同意書。
其他文件 - 交付及接收的協約 掃描副本
或 影印副本
-

備註

  1. 掃描副本可透過網上系統OSS或經指定的電郵地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