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訂的《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H章)已於2019年3月1日實施。香港藉《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H章)實施有關運輸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的規定。世界各地的所有香港註冊船舶,以及駛經香港水域的其他船舶,但凡正在運輸散裝或有包裝的危險貨物,以及有包裝的海洋污染物,均須遵從該等規定。有關詳情,請參閱有關法例。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海事處危險貨物小組職員,方法如下:

電話: (852)2852 4913
傳真: (852)2815 8596
電郵: pfdg@mardep.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