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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港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船东/代理人须留意以下资料:

  1. 关务手续
  2. 在香港使用访港游艇/游乐船只
  3. 人手编配和船员资格证明
  4. 船只航行监察服务
  5. 游艇会和船会
  6. 出港手续
  7. 邮寄"到达通知书"
  8. 通讯设备
  9. 启航前与本地联络人联系
  10. 热带气旋
  11. 海 图
  12. 遇上紧急情况

1. 关务手续

  1. 如未获海事处处长允许,任何船只均不可进入香港水域。访港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船东须在该船只进入香港水域前不少于24小时向海事处以书面提供到达前知会 申请允许。访港游艇/游乐船只的到达前知会须提交到海事处船只航行监察中心(航监中心)。
  2. 须为进入香港水域的访港游艇/游乐船只办妥 卫生署入境事务处 和海事处的关务手续。如需货物清关旅客清关的资料,请浏览香港海关的网页。
  3. 访港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船东/代理人须在船只到港后 24 小时内,向海事处任何一间 海事分处 申报船只到港事宜。申报船只到港时,须提交"一般事项申报表"( MD 510 表格 )、船只的注册证明书、经入境事务处盖印的船员名单(载于 ID 207A 表格),以及上一个停靠港当局签发的出港证。申领到港证须缴付订明费用港币 58 元。

2. 在香港使用访港游艇/游乐船只

  1. 根据《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第548章,附属法例F)第8条,除非获海事处处长允许,否则来自香港以外地方的游艇/游乐船只不得在香港水域内航行。如运作上有此需要或符合 特订规定 下在香港水域航行作乐,访港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船东可申请在香港水域内航行的允许。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出示就船只在香港水域内作业所签发的有效第三者风险保险单,而有关保险的保额不得少于港币500万元。
  2. 如访港游艇/游乐船只在连续365天的期间内停留在香港水域内超过182天,必须按照《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 548 章,附属法例 D )的规定申领牌照。
  3. 为船只申请允许在香港水域内航行或 申请游乐船只牌照的手续,可在任何一间海事分处办理。申请人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预早递交申请。

3. 人手编配和船员资格证明

  1. 根据第548章附属法例F第11条,所有船只(包括访港游艇/游乐船只)当处于香港水域内时,须载有人数足够的合资格船员执行所需职务,以确保船只及其他港口使用者的安全。
  2. 凡获允许在香港水域内航行的访港游艇/游乐船只,所载船员人数须达到适用于其船只大小和装备的最低安全人手编配水平。在所有情况下,船上均须载有不少于一名合资格的操作人员,而他们须持有有关政府当局签发或认可的航海资格证明。为船只申请允许在香港水域内航行时,须提交合格证明书(所有页面)的副本一份。海事处处长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申请人接受本地知识及/或航海知识测试。
  3. 以下证明书可获接受为航海资格证明(下文所列并未涵盖所有证明书,其他可证明操作人员具备同等资格的文件亦可获考虑):
    1. 获海事处承认并由主管机构根据《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为远洋或沿岸航程的船长、大副或导航值班高级船员所签发的合格证明书(有关合格证明书持有人须通过本地知识测试)。有关名单见海事处网页;
    2. 由主管机构或港口当局签发的操作人员证明书(如海事处处长认为有需要,有关操作人员须通过本地知识及/或航海知识测试);以及
    3. 英国皇家游艇协会/英国海事部沿岸/离岸/远洋游艇船长合格证明书(有关船长须通过本地知识测试)。
  4. 游乐船只操作人所持有的合格证明书,必须是有效并适用于获允许在香港水域内航行船只的长度和引擎功率。

4. 船只航行监察服务

船只航行监察中心 (呼叫信号为" MARDEP ")会持续守听甚高频频道 02、12、 14、 63 及 67 。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在香港或邻近水域航行时,可从船只航行监察中心获取航行资料。

5. 游艇会和船会

香港不少地区均设有游艇会和船会,交通方便,提供社交、康乐、停泊和维修设施。访港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船东/代理人应在船只停靠本港前联络本地游艇会或船会,以取得最新资料和为船只作好停泊安排。在香港广受欢迎的船会和游艇会胪列如下:

大埔船会有限公司

6. 出港手续

  1. 游艇/游乐船只驶离香港水域前须先领有出港证。
  2. 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船东/代理人须到任何一间 海事分处 提交"一般事项申报表"( MD 510 表格 )、船只的注册证明书和" 启航通知 "。
  3. 申领出港证须缴付订明费用港币 58 元。出港证一经签发, 72 小时后即告失效。游艇/游乐船只的出港证签发后,如预定离港航程押后超过 72 小时,船长/船东/代理人须重新申领出港证;如预定离港航程取消则须通知 海事分处

7. 提供"到达通知书"

  1. 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船东/代理人须向海事处提供" 到达通知书 ",报知船只已到达目的地。
  2. 如游艇/游乐船只驶往公海、澳门或其他邻近香港的内地沿岸港口,则无须寄回"到达通知书",原因是香港海事处假定该等船只通常只是短暂离开香港。

8. 通讯设备

香港海事处处长统筹北纬 10° 以北、东经 120° 以西水域范围内的一切 搜救行动 。任何搜救行动的成败均取决于能否掌握遇险船只位置的资料,明白此点至为重要。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务须确保船上的通讯设备保养得宜,时刻操作正常。

9. 启航前与本地联络人联系

在" 启航通知 "第 (10) 项所填报的本港联络人如发现游艇/游乐船只逾时未达目的地,或担心船只可能出现安全问题,便会直接向海事处报告。因此,向本地联络人提供的航行资料应尽量详尽。准确详尽的航行资料有助救援人员在海上搜救行动中迅速救人。

10. 热带气旋

本港所处地区内的热带气旋多为强烈热带气旋,风力往往超过每小时 150 公里 。热带气旋警告信号一经发出,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务须尽早采取预防措施。欲知最新的热带气旋和天气消息,可浏览 香港天文台 网页。

11. 海 图

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务须携带预定航程所需的最新海图和航海刊物上船。有关中英双语刊印的海图和航海刊物详情,可浏览海事处 海道测量部 网页。

12. 遇上紧急情况

如船只遇上紧急事故、意外或受困,应以甚高频道02、12、 14、 63、 67,或拨电2233 7801或2233 7808向船只航行监察中心报告。你亦可立即致电2233 7999联络海上救援协调中心,并交代紧急事故的详情(只有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