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港口管制(工程)规例》 (第313 X章)

背景简介

  1. 为使国际劳工组织于1932年修订的《船舶装卸作业中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得以在香港实施,我们在1978年制订了《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处理)规例》。惟过去多年的意外统计显示,(货物处理)规例对从事海上工业活动工人的职业安全保护并不足够。
  2. 为此我们经咨询后草拟了《船舶及港口管制(工程)规例》(第313 X章) 及《商船(本地船只)(工程)规例》(第548 I章),并在2006年10月颁布该等规例以提高工人的安全标准。第313 X章的(工程)规例主要是监管远洋轮船在香港水域内进行的工程。新(工程)规例已于2007年1月2日生效,上述的《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处理)规例》亦同时已被废除。

目前情况

  1. 述新制订的《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 (第313 章)及其附属法例的第313 X章(工程)规例已正式生效,作出改善的主要地方如下:
    1. 把修理和拆卸船只,以及使用船只进行的海上建造工程纳入该等规例的管制范围;(请参阅 第313 X章的(工程)规例全部条例除了第5部份)
    2. 加强通往及离开船只,以及在船只上的安全通道的规定;(请参阅 第313 X章 (工程)规例的第4条)
    3. 任何起重装置须定期进行测试及检验,在远洋船只上的起重装置须每年进行一次彻底检验及每五年最少进行一次测试和检验(正如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52所规定的);(请参阅 第313 X章(工程)规例的第30, 31条)
    4. 清楚订明起重设备的合资格检验员必须具备的资格包括注册专业工程师及船级社;(请参阅 第313 X章(工程)规例的第2条)
    5. 订明在船只上进行海上工业活动的工人必须强制参加安全训练课程(包括船上货物处理基础安全训练课程、船上起重机操作员安全训练课程和工程督导员安全训练课程),并赋权海事处处长批准提供训练和签发证明书的机构,以及认可的其他关乎安全训练的证明书; (请参阅第313 X章(工程)规例的第45, 50, 53, 69条)
    6. 订明职业安全的规定(例如委任工程督导员、提供和穿戴防护衣物及装备、备有急救设备等);(请参阅第313 X章(工程)规例的第18, 21, 22条)
    7. 订明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须采取措施以确保受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以及须提供为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受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而需要的资料、指示、训练或监督;及 (请参阅; 第313 X章(工程)规例的第23条)
    8. 订明如任何受雇人须在船只上堆叠的货柜顶进行货物处理,则须提供安全通道以供该人用以往返该等堆叠的货柜顶,以及除非已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防止受雇人从货柜堕下,否则须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受雇人不在该货柜顶工作。(请参阅 第313 X章(工程)规例的第60条)
    9. 为就该等规例的某些规定而提供实务指引,海事处处长已发出相关的工作守则。

查询

  1. 如有查询,可致电海事工业安全组,电话号码2852 4477。关于该等规例的详细资料,可在海事处海事工业的网页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