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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如须在香港水域运作,必须先领有属 《 商船 ( 本地船只 )( 证明书及牌照事宜 ) 规例 》 (第548 章,附属法例D ) 查看附表1 所订明适当类别及类型的证明书和牌照。除非以下指引说明船只无须先接受验船便可获发拥有权证明书和运作牌照,否则船东为船只申请审批图则、安排验船、申领拥有权证明书和运作牌照前,必须先向海事处处长申请"原则上批准通知书"。申请人于递交申请前请阅读相关指引。

下载申请指引及表格:

第 I 、第 II 及第 III 类别船只(不包括游乐船只)

第 IV 类别船只(游乐船只)

其他申请表格也可于互联网下载: 可供下载的表格

递交申请

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文件和 查看费用 可交往任何一间 海事分处 ,惟以下事宜须于中区海事分处办理:

  1. 为外国船舶申领临时牌照以便于指定期间内在香港水域运作;
  2. 为石油运输船申领证明书和牌照;以及
  3. 石油运输船拥有权转让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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