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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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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进港前须向海事处处长提供下列资料

  1. 船只的船名
  2. 船只的呼叫信号或海事处参考编号
  3. 船只的国旗
  4. 船只的类型
  5. 船只的总吨位
  6. 船只的总长度(以米为单位)
  7. 船员(包括船长)的人数
  8. 在香港水域内停靠的目的及到达时拟停泊的泊位
  9. 船只在到达时的预计最大吃水深度(以米为单位)
    1. 影响船只的操纵性能或适航性的任何欠妥之处
    2. 船只的任何特殊状况
  10. 船只所载的危险货物(包括放射性物料)的数量及类别(如适用的话)
    1. 船只的香港代理人名称(如没有委任代理人,填写"无",并说明是否会委任代理人,或船长是否会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
    2. 船只船长的姓名
  11. 如需要领港员,说明拟使用的领港员登船区
  12. 预计船只到达泊位或拟使用的领港员登船区的时间(以"年/月/日/时/分"表示)
  13. 上一个停靠港口(说明港口名称及所属国家或地区)
  14. 船只到达时预算其最高点在水缐以上的高度 (以米为单位)
  15. 保险单或弥偿安排提供者的名称
  16. 任何其他有关资料(如适用的话)

(详情请参阅根据《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第548F章)第60条为获允许进入香港水域而发出的知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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