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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进港前须向海事处处长提供下列资料

  1. 船只的名称
  2. 船只的呼叫信号或正式编号(在没有呼叫信号的情况下)
  3. 船只
  4. 船只的类型
  5. 船只的总吨位
  6. 以米表示的船只总长度
  7. 包括船长在内的全体船员人数
  8. 在香港停靠的目的和船只到达时拟停泊的泊位或碇泊处
  9. 船只到达时以米表示预计的最大吃水
    1. 任何影响船只的操纵性能或适航性的欠妥之处
    2. 船只的任何特殊状况
  10. 船上所运载危险品(包括放射性物料在内)的数量及类别(如适用的话填写"无")
    1. 船只的香港代理人名称(如没有委任代理人,填写"无",并说明是否会委任代理人,或船长是否会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
    2. 船只船长的姓名
  11. 如需要领港员,说明拟使用的领港员登船区
  12. 预计到达拟使用的领港员登船区的时间(以"年/月/日/时/分"表示)
  13. 上一个停靠港口(说明港口名称及所属国家或地区)
  14. 船只到达时预算其最高点在水缐以上的高度,以米表示
  15. 任何其他有关的资料

(详情请参阅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313A章)第6A条为获允许进入香港水域而发出的到达前知会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