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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门大桥高度限制区水道往来船只吊机高度/吊臂长度限制
- 凡船上吊机高度/吊臂长度达 35 米 或以上的本地船只,一律禁止进入、通过或停留在《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第 548 章,附属法例 F )第 19(2) 条和《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 313 章,附属法例 A )附表 5 第 14(b) 段所指明的汲水门大桥高度限制区 。
- 为标示船上吊机高度/吊臂长度达 35 米 或以上,船东必须确保船上吊机/吊臂顶端 6 米 长的部分髹上红白间条纹。标记细则见于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