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名

根据《商船(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 415 章),每艘香港注册船舶必须有一个以英文字母组成的名称,船名内可包括数字或附加中文名称,但中英文名称须各自成一独立名称。不准只有 中文名称,而注册时中文名称不应超过六个字位 。

如有下列情况,注册官可不批准建议的船名:

预留船名

申请预留拟于香港注册的船名,须由合资格的人以指明格式(表格 RS/A7)提出,而合资格的人是船东或船东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人士。

以下文件应连同申请表一并提交:

预留船名的有效期为三年。

船舶标记

船舶的英文或中英文名称,必须标记在船首两旁。船名和船籍港( HONG KONG )必须永久及明显地标记在船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