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名
根据《商船(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 415 章),每艘香港注册船舶必须有一个以英文字母组成的名称,船名内可包括数字或附加中文名称,但中英文名称须各自成一独立名称。不准只有 中文名称,而注册时中文名称不应超过六个字位 。
如有下列情况,注册官可不批准建议的船名:
- (a) 该名称已是某注册船舶的名称;
- (b) 该名称与某注册船舶的名称相类似,以致可能导致欺骗;或
- (c) 该名称在香港注册并不适当。
预留船名
申请预留拟于香港注册的船名,须由合资格的人以指明格式(表格 RS/A7)提出,而合资格的人是船东或船东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人士。
以下文件应连同申请表一并提交:
- (a)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个人申请适用);或
- (b) 公司注册证明书副本(公司申请适用);或
- (c) 已签署及盖章的"授权表格"( MD 652 )(倘表格由公 司董事或公司秘书以外的人员填写)。
预留船名的有效期为三年。
船舶标记
船舶的英文或中英文名称,必须标记在船首两旁。船名和船籍港( HONG KONG )必须永久及明显地标记在船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