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只拥有人/船厂应向本地船舶安全组递交验船申请(检验表格六号乙),注明要求验船的类别、暂定日期、时间及地点。
在香港验船
- 船只检验应先行预约。可拨电 (852) 2852 4444 本地船舶安全组或下表所载检验地点所属的海事处分处,说明船只名称、拥有权证明书号码、验船日期、时间、地点及检验类别。预约最迟可在验船日期前一个工作天的下午4时30分前进行,但接受与否视乎验船人员的人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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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的安全检验可在下列验船地点进行(公众假期除外)︰
检验地点 时间 电话 传真 新油麻地避风塘 星期一至星期五 2388 0101 2782 0412 香港仔避风塘 逢星期二、星期四 2873 8366 2554 4346 筲箕湾避风塘 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二 2560 1474 2567 9779 长洲避风塘 每月第二、第四个星期二 2981 9885 2981 5300 西贡(西贡海傍街对开) 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三 2792 1212 2792 7820 大埔(三门仔海事分处对开) 每月第二个星期三 2667 6939 2667 6952 屯门嘉道理码头 每月第二、第四个星期五 2451 9456 2452 5747 盐寮下沙头角码头 每三个月的第三个星期五 2667 6939 2667 6952 - 本处接受在其他地点作最后检查的个别申请,惟须视乎验船人员的人手而定,申请人须缴付适当费用。
在香港以外地方验船
- 如欲在香港以外地方验船,应在暂定验船日期前最少4个工作天以书面向本地船舶安全组提出申请。
-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验船,申请人除缴付检验证书费用外,还须就验船人员离港期间缴付一笔指明费用(按日数计),以及支付交通、酒店住宿、医疗支援、签证及其他杂项费用。申请人应负责安排行程、预订酒店等。
- 审批图则、验船的费用根据《商船(本地船只)(费用)规例》(第548章,附属法例J) 收取。所有费用须在审批图则或验船开始前向海事处缴付。费用须直接付予海事处收费处。每次缴费后会获发收据。
对于第I、II及III类别船只,须呈交的图则的相关资料,见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制订,视乎船只类别,适用的《工作守则—第 I 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工作守则—第 II 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及《工作守则—第 III 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内的第II章第5节。详情请参阅海事处网页
对于第IV类别新类型(novel type)船只,海事处会个别考虑需要的图则资料,以信件通知船东/代理人。其他的第IV类别船只,由相关的特许验船师/机构/获承认当局决定需要的图则资料。
特许验船师/机构和获承认当局可按照特许或承认中指明的服务范畴,为指明类别的本地船只批准图则和进行检验或检查。一般而言,包括所有本地船只,但新类型(novel type)船只除外。此类船只由海事处人员负责图则审批及检验。
船东或其代理人倘委聘特许验船师/机构或获承认当局为船只批准图则和进行检验或检查,须填妥"委聘通知书"表格,并交予有关特许验船师/机构或获承认当局妥为签署以示接受委聘。船东或其代理人在作出委聘后,须尽快把填妥和签妥的"委聘通知书"表格送交海事处本地船舶安全组,以通知海事处处长该项委聘事宜。
特许验船师/机构或获承认当局为本地船只批准图则、进行检验或检查并认为满意后,须按指明格式签发"检验声明",连同所需检验记录一并提交海事处本地船舶安全组审核。如情况令人满意,该船将获签发相关证明书。"委聘通知书"表格与"检验声明"表格可从海事处网站下载,网址如下:
验船周期和验船项目见于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制订的,视乎船只类别,适用的《工作守则—第I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工作守则—第II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及《工作守则—第III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内的第II章第7节表7-2和表7-3;和《工作守则—第IV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内的附件第13A及13B。详情请参阅海事处网页
对于第I、II及III类别船只,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制订的,视乎船只类别,适用的《 工作守则—第I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工作守则—第II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及《工作守则—第III类别船只安全标准 》内的第III章有以下规定︰
- 每艘船须根据船只的大小、建造材料和用途等,按照认可船级社的规则和规例要求设计和建造。此等规则和规例必须全部遵循。如工作守则与船级社的规则要求有任何不同之处,则以工作守则为准。
- 主要推进装置系统、控制系统、燃油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电力和冷藏系统、发电机、空气容器和其他压力器具、管道和泵抽安排、操舵设备、传动轴和联轴节等的设计、建造和测试须令验船师满意。任何机械、设备、起重工具、绞车、渔获处理和鱼类加工设备等须配以合适的措施或装置,以尽量减低对船上的人造成危险。须特别留意会转动或移动的机件、灼热表面和其他潜在危险。
对于第IV类别船只,请参阅《工作守则—第IV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内的第II和III章。